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内容提供材料;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
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1.1.2受理登记前应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部门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登记部门应重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等,并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登记部门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继承、受遗赠房产如何直接办理过户(未经公证或法院判决调解),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1.1.3经查验或询问,符合本规范第3.5.1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1.1.1.4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1.1.1.5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登记部门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6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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