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把四万元彩礼拿来,我立马和你去办离婚证,你要离婚,又不退还彩礼,那我不干……”,湖北恩施,发生了一起特殊的彩礼案件:2023年1月初,男子郑某(化名)经人介绍,与已离婚两次的龚某(化名)相识,1月24日,双方领取结婚证,但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郑某到女方生活,遭到女方父母的强烈反对。女方父母提出男方要给四万彩礼,男方东拼西凑把彩礼交到女方龚某手中,随后彩礼由龚父掌握。2月10日,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郑某与岳父发生剧烈冲突。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龚父反对女儿的婚姻,拒绝女婿郑某在其家居住生活,强烈要求女儿与郑某离婚,并拒绝退还彩礼…(素材来源于极目新闻,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家家都有难念的经!现实生活中,可能跑出光鲜的外表,很多人都有各自的烦恼吧,其实,对于类似于本案中,因琐事产生分歧,生活中的矛盾,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2.当然,从法律角度分析,由于女方父母的介入,导致男方郑某、女方龚某结婚不久之后,别因为琐事儿产生矛盾,婚姻关系即将走向尽头,这里就涉及到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问题。
实际上,从解除婚姻关系的角度来分析,之前的案例都已经指出,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解除婚姻的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离婚手续,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即双方达不成一致,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这样来看,本案中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介入,似乎与这两种婚姻解除方式并不相关,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我们可以邀请第三方,比如说本案中的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介入调解。
实际上,本案中正是由于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介入,最终达到很好的效果,经过调解员通过反复疏导,郑某和龚某双方最后达成协议:同意继续增进夫妻感情,龚某带女儿到男方居家生活,夫妇同意每月给付龚某父母生活费五百元,并承担其医疗费用。
也就是说,最终在有关人员调解之下,双方矛盾迎刃而解,二人关系重归于好,婚姻危机也得到了挽救。
3.说点题外话,在开始调解时,南方郑某提出要求女方龚某返还彩礼,也就是说,由于本起纠纷中涉及到彩礼钱,从法律角度来讲,女方到底要不要退?
实际上,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给付人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
虽然一般情况下彩礼是不退的,但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应该退还:(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样来看,如果本案中龚某詹某最终协议解除婚姻或者是诉讼离婚的,由于双方结婚时间不久、共同生活时间并不长,并且郑某在之前支付彩礼时,已经想尽办法,这样来看考虑到上述规定,郑某返还彩礼的有关诉求,也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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