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有三兄弟因为遗产问题打起了官司,案件的焦点竟然是一份将近三十年前立下的遗嘱。
三兄弟姓李,三十几年前的时候,他们的父亲李大章(化名)和母亲程阿珍(化名)一直是由老三照顾,老大和老二对父母不闻不问,既没来看望父母,又没提供任何赡养费。1980年,父母一气之下把老大老二告上了法院。后来经过法院调解,老大老二表示愿意为二老尽孝。然而过了几年,老大老二似乎又把尽孝这事给忘了,还是和从前一样。
心灰意冷的老两口在1987年拟了一份遗嘱,决定把他们名下的房产留给三儿子,完全没有老大老二的份。
两年后,对遗嘱还不放心的老两口打算为他们的遗嘱做公证公证过的遗嘱一定有效吗?,他们联系上当地公证处,由公证处派公证员上门代书了一份与之前内容基本一致的遗嘱。
若干年后,老两口陆续去世。三儿子按照父母生前立下的遗嘱准备继承房产,这时候大儿子和二儿子才知道这份遗嘱的存在。不甘心的两人起诉到法院,提出了两个观点,一是认为该公证遗嘱存在瑕疵,二是根据1980年的民事调解书内容,“李大章的子女对房产有同等的继承权”。
原来,当年在立这份公证遗嘱的时候仅有一名公证员在上门询问及制作笔录,并且之后是由另一名公证员出具的正式公证文书,从流程看存在一定的瑕疵。因此被质疑公证书无效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李大章和程阿珍二人向公证处申办公证遗嘱时,是由公证处的两名工作人员接待并记录的,之后的代书遗嘱也有李大章和程阿珍的盖章,因此公证程序的瑕疵不足以否定二人的真实意愿在遗嘱中的表达;
同时,1980年生效的调解书对于继承权的描述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父母与子女的约定,拥有法定继承权并不必然导致继承取得财产,因此李大章夫妇有权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
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有效,房产由老三继承。
璇姐提示:
对于财产继承来说,遗嘱继承大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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