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示:《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在没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新订立的遗嘱为准。
【案件事实】
一、杨立国与张贵英系再婚夫妻,二人于199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再婚时,杨立国与前妻所生子女杨凡、杨琪均已成年。
二、2000年1月6日,杨立国与中建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新宜花园一单元405号房屋、406号房屋,该两套房屋产权证均登记在杨立国名下。
三、2001年2月11日,张贵英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购房手续,购买佳宝苑三单元50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张贵英名下。
四、2013年8月3日杨立国自书遗嘱一份,由张贵英继承其遗产。
五、2014年3月26日杨立国又订立代书遗嘱一份,由其女儿杨凡与杨琪两人共同继承其个人的全部财产。该代书遗嘱由杨凡保管。该代书遗嘱有相应的录像等为证。
六、因杨立国年纪和身体原因,无法完成自书遗嘱。范兵律师按杨立国的要求代书本遗嘱,范兵律师、周斌律师进行见证,后杨立国签字并按手印。
因张贵英不按杨立国的代书遗嘱进行继承,现杨凡与杨琪起诉张贵英,请求张贵英按照该代书遗嘱进行继承。
【法律分析】
一、杨立国与张贵英购房均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项,并均于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因此,该三套房屋均为杨立国与张贵英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本案中,杨立国的代书遗嘱符合法定程序。因此,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三、2013年8月3日的自书遗嘱已被2014年3月26日的代书遗嘱所覆盖遗嘱人所立遗嘱未经公证的,后订立的遗嘱效力优先,而且有相应的录像等为证。则发生在前的自书遗嘱已失去其效力。
四、杨凡、杨琪按杨立国的代书遗嘱对属于杨立国的财产进行继承。
综上,杨立国订立自书遗嘱的时间早于其订立的代书遗嘱,且杨立国订立的代书遗嘱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规定的条件。因此,杨立国订立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张贵英与杨凡、杨琪应根据该代书遗嘱对属于杨立国的财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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