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规定了六种形式的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还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021年1月1日废止)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口头遗嘱。还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时俱进,增加了打印遗嘱及录像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取消了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后,遗嘱人如何立遗嘱更有效呢?下面我们详细讲确关于公证遗嘱的相关知识。
一、遗嘱和遗嘱继承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遗嘱: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由此可见,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自己合法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遗嘱继承是:继承开始后,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赠扶养协议,或是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
二、公证遗嘱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三、公证遗嘱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遗嘱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二)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之情形;(三)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四、公证遗嘱所需资料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需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遗嘱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及家庭情况的资料)。
五、公证遗嘱的申请、办理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想立公证遗嘱可以向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了解公证遗嘱的相关情况。根据公证处的要求提供证明资料。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公证人员着重审查立遗嘱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他人胁迫、欺诈、欺骗、诱惑、乘人之危之情形;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公证应当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按手印。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公证处将遗嘱人立遗嘱、签字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后刻光盘存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人或委托其遗嘱保管人,在适当的时候告知受遗赠人。
六、关于预留份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七、公证遗嘱的撤回或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八、公证遗嘱的保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九、公证遗嘱的效力
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可靠性,公证人员的专业性,公证遗嘱的公益性,公证档案保管的规范性共同构成了遗嘱公证业务在继承领域具有强大的竞争优势。
十、遗嘱继承
遗嘱人去世后,如果被继承人认可遗嘱内容,无争议,可以持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相关规定,公证机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审查确认遗嘱的效力:(一)遗嘱为公证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对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并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询问被继承人有无其他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人中有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法定继承人对公证机构的核实没有回复的遗嘱之公证遗嘱,或者无法与法定继承人取得联系的,公证机构在对遗嘱进行审查后,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二)遗嘱为公证遗嘱以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三)遗嘱为在境外所立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确认遗嘱的效力。
公证机构不予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一)根据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二)遗嘱经审查无效或者效力无法确认的;(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或者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的;(四)继承同一遗产,遗嘱继承人中有人未提出公证申请且又未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五)利害关系人与遗嘱继承人就遗嘱内容是否为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争议的;(六)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没有履行遗嘱所附义务的。
遗嘱人去世后,如果被继承人不认可遗嘱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证员友情提示:考虑到遗嘱的效力,建议想立遗嘱的朋友们,如果条件允许,尽量去公证处立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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