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于2023年2月3日发表,现为整理版本】
前一阵遇到一起挺有代表性的法律咨询:一大哥用自己的奔驰车做抵押为朋友贷款,后来朋友还不上钱跑路了。有一天他发现停在车位上的车不见了,玻璃上留有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因为什么事车被收走了,收车的是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他去报警,警方说是民事纠纷不管,他去法院,也没能立上案,也就是说他只剩一个选择:偿还高额的债务,才可能把车要回来。
这种事情生活中还真不少,那么抵押车被他人直接开走,是否违法?
魏律师的观点是:收车时,未经过车主同意,直接把车开走,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
说不违法不犯罪的,脑子里肯定有这些想法:“签抵押协议=同意车被收走”、“欠钱=以车抵债”……继而觉着欠钱不还直接把抵押车开走没问题。
的确,这个大哥一定签了抵押协议,甚至签了一些不知道什么内容的协议,但是他人就有权直接把车开走了么?这符合法律规定么?
《民法典》第386条规定,抵押权的目的是“优先受偿”。意思是几个债权人一起要债时,其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就这个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394条规定,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担保物权。意思是这个车得在大哥手中,不能在债权人手中。
《民法典》第401条规定,抵押时,约定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意思是签订抵押协议时,协议里 “还不上钱,车直接归债权人”的这种约定无效。
《民法典》第410条规定,不还债或出现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意思是双方得拍卖、变卖、折价这个车,没让债权人直接把车收走。
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抵押权是现在约定的,将来才能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不是单方直接获得所有权。这个优先受偿权,要么后来双方协议处理,要么诉讼处理。
所以,在大哥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奔驰车开走,开车的人一定是违法甚至犯罪的,即便手中有协议,这些协议要么其中条款无效,要么内容或时间是后来填上的,不能作为直接将车开走的依据。
何况开走车的人还是保险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保险公司如何获得权利的?保险公司委托他人收车是否有效?整个过程都充满了争议。
试想一下:某一天你出门时,忽然发现车不见了,你去报警,警方还算敬业,调查了一下,找到了偷车的人,这时小偷拿出了一份假的抵押协议,然后就没事了,你只能去法院起诉,通过一年半载的诉讼程序,把官司打赢,再强制执行……那将是多么滑稽的一件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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