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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不做核酸者被拘留罚款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是否有法律依据?

编辑 | 墨垚

排版 | 小荆

5月31日,吉林四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称:对无故不参加本轮核酸检测的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分别作出“黄码”、限制出入小区和公共场所、补检费用等训诫,对两次以上未参加核酸检测者,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此通报一经曝光,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截止31日晚间,四平市已删除此前通报,并修改部分通报内容。

1四平市防控指挥部的通报属于什么性质?

答:是自设的规定,既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部门规章。

2四平市防控指挥部的通报应当符合哪些上位法的规定?

答:应当符合《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具体条文是:

《立法法》第七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3补缴检测费用和行政拘留处罚是否构成行政违法?

答:构成。两次不核酸就顶格处罚,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兼顾防控目标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亦有违行政法中的合理原则和比例原则。

我国并无需补缴核酸费用的法律规定,防控指挥部门的做法更是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规定具有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无论是防控指挥部亦或是街道社区,均不具有该权限。

对于拒检行为切忌自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因此即便发生公民拒检并冲撞、推搡、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影响防控秩序的情形,也应当由公安机关督促其完成检测,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防控指挥部对于不做核酸就进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更是于法无据。

4若因此被补缴、被拘留、被罚款怎么办?

答:已经收取的补检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民可以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举报;被因此处以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拘留及罚款决定。

配合防疫,是每位公民的法定义务。四平市防疫指挥部如此通报可以理解为抗疫心切,但此类问题的发生,也暴露出地区治理中法纪意识不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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