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9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遗嘱形式,有网友称之为进入了“遗嘱自由”时代。
但“遗嘱自由”不等于遗嘱有效。小编总结了在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自书遗嘱效力的情形,希望立遗嘱人在订立自书遗嘱的过程中引起注意。
一、将夫妻共同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处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特别约定或法定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除外),夫或妻一方通过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而不能将全部财产当作个人财产进行处分。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此类房屋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建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分别订立遗嘱,明确属于各自所有的财产份额在其死亡时由谁继承。
如果夫或妻一方已经死亡,对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份额可以先办理继承公证,明确遗产归谁继承,健在的配偶一方再订立遗嘱。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就遗产继承协商一致的,健在的配偶一方可以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份额以及可以继承其配偶的遗产份额通过遗嘱进行处分。
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遗嘱上签名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小编在工作中经常发现,自书遗嘱上出现了立遗嘱人子女的签名。其实,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三要素为: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签名。如果遗嘱受益人在自书遗嘱上签名,一旦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有可能使遗嘱受益人处于被动地位。
建议:严格按照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订立遗嘱。小编与订立自书遗嘱的数位立遗嘱人进行过交流,他们说让自己的子女在遗嘱上签名,其内心的真实想法是想证明子女认可立遗嘱人对遗产处分的方案(法律上并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
根据相关司法判例,遗嘱中如果出现了不适格的见证人,也并非必然导致遗嘱无效。
所以,小编的建议是如果立遗嘱人想增强自书遗嘱的证据效力,家庭成员关系和谐的,可以邀请所有的法定继承人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此举虽属画蛇添足,但貌似“油多不坏菜”),而不应只有遗嘱受益人签名或只有部分法定继承人签名。
三、遗嘱内容语焉不详
一位老人在《给儿女的交代》中写道:“我仅有的一处房屋要给大女儿。”这个“给”字,就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生前给(赠与),一种是死后继承。
老人死亡后,子女就老人生前所撰写的《给儿女的交代》发生了争议。大女儿认为这是遗嘱,房屋应该由她一人继承。老人的其他子女认为这不是遗嘱,即便老人生前表露过将房屋赠与大女儿的想法,但老人生前并未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大女儿名下,房屋仍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还有人在遗嘱中这样表述:“我死亡后,上述房屋由我的大儿子做主处理。”立遗嘱人死亡后,立遗嘱人的子女因为“做主处理”产生了分歧。
大儿子认为房屋是由他说了算,那理所当然房屋应该归他所有;而其他法定继承人则认为 “做主处理”只是明确了由大儿子作为遗嘱执行人,大儿子有权决定共同继承遗产或是出售房屋共同分割售房款等遗产处理的方式,大儿子只是为大家当参谋、作决策,而并不是房屋的唯一受益人。
建议:遗嘱中涉及财产处分的内容应该具体、明确,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四、遗漏“必留份”
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对于立遗嘱人来说,“我的财产我做主”,立遗嘱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如果立遗嘱人的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则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必留份”制度,立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形式剥夺上述特定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份额的权利。如果立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建议:为避免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立遗嘱人不仅需要注重遗嘱的形式与实质要件,也应注意“必留份”制度。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作出“必留份”安排,明确具体遗产的分配比例,或者具体的分配金额。
五、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的问题
夫妻共同遗嘱是相对于夫妻分别订立遗嘱而言的,是指夫妻二人达成合意、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并在遗嘱中对各自或共同的财产作出处分安排。比较常见的形式有由夫妻一方亲笔书写遗嘱,另一方在遗嘱上签名,并标注签名日期。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共同遗嘱而发生继承纠纷的案例比较多见,共同遗嘱也容易导致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受到限制。夫妻双方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先死亡,健在一方要求变更或撤销之前订立的遗嘱,如果共同遗嘱内容存在相互牵连、不可分割的情形,且变更、撤销行为违背共同遗嘱人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健在一方不得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
建议:夫妻双方分别订立遗嘱,就各自的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中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份额作出处分。
遗嘱要到立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立遗嘱人生前并不受所立遗嘱内容的限制,遗嘱中所涉及属于立遗嘱人所有的财产仍归立遗嘱人所有、支配,立遗嘱人生前仍可以变更、撤销之前所订立的遗嘱。
结语:遗嘱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产生法定的效力。
遗嘱的自由,更多体现为“立与不立”的自由,对于遗嘱的效力判断,不能仅仅从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进行判断。
建议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前,向公证员进行专业的法律咨询公证处:自己写的遗嘱有效吗?,通过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立遗嘱人的遗愿最终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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