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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继 承 公 证

宁波市鄞源公证

前言/导读

继承基本规定:

1、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的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的方式。

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

1、《民法典》第1127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遗产分配规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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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以下证明提供其一即可:

1、由医院开具的《医学死亡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3、火化证明;

4、人民法院的裁定或判决文书;

5、特例情况应当开具的其他证明文书。

2

所留遗产的相关证明

1、动产遗产凭证:①存款单据;②公积金证明;③股权证明(如果为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④车辆登记证;⑤其他动产凭证。

2、不动产遗产凭证(如不动产产权证书)。

3、其他遗产凭证(如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登记证书)。

3

死亡、亲属关系证明

公证处出具表格(表格见附件),由户籍部门填写并盖章,即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请向公证处说明情况。

1、死者父母的具体情况,已死亡的注明死亡时间;2、死者配偶的情况办理继承公证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一次婚史以上的须在表格上说明;3、死者所有子女的情况(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4、死者所在单位的履历表。

如无法提供户籍证明,可提供死者人事档案、住所地的基层组织、知情人、墓碑记载等材料交公证处核实。

附件一:产权证人死亡,配偶健在

附件二:产权证人及其配偶均死亡

附件三:产权证人父母先于其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或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

4

死者生前婚姻状况证明

1、是原配夫妻的,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

2、涉及离婚、再婚的,提供相应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等);

3、一方死亡后,再婚的提供结婚证;

4、如果死者年纪较大(一般超过80周岁),提供户口簿即可。

5

其他相关材料

1、所涉人员的身份证;

2、死者或其配偶的户口簿原件;

3、如遗产分配已达成协议,提供继承协议。

6

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如死者生前立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处分其遗产的,提供有效的遗嘱或者协议。

7

继承补充说明

上述《亲属关系证明》中所列死者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到场办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地的,应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如果继承人在国外,办理国外公证并认证后将原件邮寄到国内办理相关事宜,或直接去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直接办理公证(效力与国内相同)。

温馨提示:

如遗产金额少于人民币伍万元的,适用小额遗产继承方式办理。小额继承所需材料如下:

1、死者的户口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或死亡证明/火化证明;2、死者的银行存款凭证等遗产凭证;3、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盖章,经手人签名+电话;)4、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未到场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死者户口簿原件。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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