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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例:子女为侵占父母遗产,私自继承公证被法院认定无效

继承案例:隐瞒事实私自进行继承公证被认定无效,硕恒继承律师帮助委托人成功维权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2019)京0108民初11207号

代理方:原告(王某1)

案件结果:胜诉,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继承公证被认定无效,原告继承父母遗产房屋的出售款60万元。

代理律师:张云鹏律师

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梁某与王某6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二女,为王某1、王某2。1961年10月,梁某与王某6离婚,王某1由父王某6抚养,王某2由母梁某抚养。后梁某与王某5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王某3、王某4。梁某于2013年9月12日去世后,王某1对王某5亦尽了赡养义务。2017年5月30日,王某5去世。王某5去世后,王某2、王某3、王某4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处根据王某2、王某3、王某4提供的相关材料出具了(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号公证书,认定被继承人王某5与梁某二人系原配夫妻,王某5、梁某二人的子女是王某2、王某3、王某4,无其他子女,王某5与梁某的遗产由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继承。2017年9月29日,王某2、王某3、王某4取得×号房屋的共有产权证,各占三分之一份额。2018年1月3日,王某2、王某3、王某4将×号房屋出售,出售款为376万元由三人持有。王某1后来得知母亲遗产房屋在其他兄妹未通知情况下出售,遗产继承权利被侵犯,故委托律师进行继承诉讼。

判决结果:

本律师代理原告,最终法院采信我方意见认定继承公证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王某2、王某3、王某4给付王某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房屋售房款60万元;

二、驳回王某1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中涉及法定继承,再婚子女遗产继承问题。原告作为梁某亲生女儿,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有权继承其亲生母亲遗产,对于继父王某5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虽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是在继父生前王某1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故依法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在庭审中硕恒房产继承律师从王某1继承人身份,赡养义务,被告隐匿转移房屋遗产等方面进行辩论,最终通过律师和委托人的努力,法院认定原告具有合法继承资格,对继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对三被告具有隐匿转移父母遗产的行为进行认定。法院认为三被告对于王某1的继承人身份是明知的,但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三被告并未主动陈述上述事实,故三被告明显具有主观过错。三被告办理了×号房产的继承手续后,在并未通知王某1情况下,将×号房屋出售,故三被告存在故意隐瞒、转移遗产的行为,法院予以严厉批评,并予以酌情减少三被告应继承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司法解释:

59.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硕恒房产律师提示:

家庭继承纠纷看似简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继承父母遗产会发生各类法律纷争,作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不仅需要了解继承法关于继承规定,更应该了解在继承中所遇见的遗嘱效力,公证遗嘱,代书遗嘱,法定继承,共有财产继承等问题,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分割父母遗产时,法院不仅会对遗产分配方式(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进行认定,同时也会考虑子女是否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另外,在继承案件中如果作为继承人您的权益被其他继承人侵害,如何更大限度维护合法权益,建议来电咨询硕恒房产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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