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房产领域 专业服务团队

房产纠纷+婚姻继承+拆迁分家=专注房产案件代理

免费咨询热线: 18511557866(微信同步)

农村宅基地子女翻建后的继承问题

案例

李某华和李某明系姐弟,原和父母共同居住在xx市xx村。李某华早年因结婚搬走,李某明和父母共同生活,后结婚生子,一家三口仍和老人共同生活。多年后,父母相继过世,无遗嘱。父母过世后,李某明将老房子拆除,进行了翻建和增建,原房建材亦用于新房。2014年李某华和丈夫离异,因一直居住在公婆所有的房屋,所以离婚后无房产。2015年该区域实施拆迁,李某华以李某明为被告,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判决

法院判决结果为,翻建后的房屋,其中两间归李某华居住使用。

公房继承只能无房子女继承吗_农村宅基地子女有继承权吗_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继承

解析

1、农村宅基地非遗产,但是宅基地上房屋可继承。由于农村土地除了依法属于国有的外,大部分属于村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非公民私产,不能继承。但是,农民在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依法可以继承。

2、原房屋已经拆除,已经无法继承。本案中农村宅基地子女翻建后的继承问题,父母遗留遗产是父母在世时所建的房屋,而在父母过世后,李某明将原房屋拆除,也就是说,遗产房屋已经随着拆除行为而灭失,不能再进行继承。但是,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原被告应继承的份额。

3、未征得其余继承人同意,部分继承人翻建的房屋,应视为共同财产。由于原房屋属于共同继承的房屋,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需要共有人协商一致。本案中,李某明无证据证明其翻建行为征得了李某华的同意,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华放弃权利,因此,翻建后的房屋,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李某华无住房,分割财产时以分给部分房屋为宜。共同财产的分割,要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本案中,李某华离异后无房居住,考虑到保障权利人的居住需要,法院分给其两间住房是恰当的。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自其它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观点、立场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如果来源标注有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发布,来信即删。

在线咨询

*您提交的问题,我们会在24小时内安排律师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