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17日 08:10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王小星)日前,北京市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首次作出明文规定经济适用房出台新规定 超过70平米按商品房价,无业或任职于非国有企业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70平方米核定。
无业人员、外企职员在购买经济适用房进行资格审定时,常会遇到因没有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而难以进行面积核定的问题。据市建委住宅处工作人员介绍,虽然以前对购房人资
格审定也是按70平方米标准,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文字规定,对一些具体个案上的处理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所以,此次出台了明确规定,保障购房人的权益。
据了解,非国有企业申请人的范围包括属非国有性质并且无行政级别的公司,如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营、民营、个体等单位。
《补充规定》还对一些在购房中实际出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对于已通过购买资格审核但尚未实际购房前,申请人或配偶因行政职务或技术职称调升而可增加购房面积的,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审核;对于原审核表丢失,在有关媒体上公告三个月后方予补办;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申请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在80平方米(含)以上的,所在单位在核定时须同时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组织)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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