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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有哪些

1﹑销售现房时,将伪劣房屋冒充合格甚至优质房屋销售的;

2﹑销售现房时,故意隐瞒房屋真实面积,以牟取暴利的;

3﹑一般的合格房屋冒充优质工程从而骗取优质工程加价的;

4﹑销售明知不能进入房地产市场进行公开销售的房屋的;

5﹑虚标最低价﹑清盘价等欺骗性价格进行销售的;

6﹑故意隐瞒开发商真实身份,或冒充其他开发商名义销售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大众媒体对商品房做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的。

如果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出现以上几种情况的,并且开发商是故意或明知的,购房者可以以开发商作出欺诈行为为由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其双倍赔付。

何时开发商要双倍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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