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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欠款与总公司有关系吗?能不能要求总公司还?

分公司欠款能不能要求总公司来还?分公司的负责人有没有还款义务?现在就举其中一例来说明分析这个问题。

2023年3月18日,原告公司与被告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签订《工业品购销合同》,向原告公司购买箱式变电站、环网柜、分支箱等产品,共计货款525000元,并约定逾期付款的,每日按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交付产品并验收合格。2023年4月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23年4月2日,被告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仍欠原告公司货款459900元。

对账确认货款后,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催讨货款,被告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笔者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于2023年5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公司货款459900元及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后判决xx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公司货款459900元及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对总公司的诉讼主张。案号:(2023)浙0382民初5096号

那么与分公司开展商业贸易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来规避法律风险呢?笔者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法律规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与分公司开展商业贸易要重点审查总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股东情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关联企业情况、财产状况、生产经营能力、履约能力、涉诉情况等等,因为总公共才是最终的责任人。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行为仅仅是履行职务行为,如果没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意思表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与分公司签合同、对账结算除了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外,尽可能让分公司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规避分公司印章使用不规范。仅仅在合同或者对账单上盖分公司印章,有的总公司会抗辩加盖的印章并非备案登记的印章,以没有得到授权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3、如果分公司欠款准备起诉时,一定要将总公司一起列为被告,不可先起诉分公司,在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后再追加总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将总公司一起列为被告,相当于一开始就给了总公司压力,很多时候总公司出于企业形象和信誉考虑会主动清偿分公司债务,提前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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