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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成立前为其投资人工作,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文 | 廖灵燕律师

来源 | 法务动车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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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话题

用人单位成立前个人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关系不予确认。

CASE SITUATUON

李某2023年11月11日受张某个人聘用到广州市天河区时尚天河负一层东一街016号铺小时候零食店工作,受张某日常管理和发放工资。

2023年9月27日,张某独资设立A公司,开始采用钉钉打卡,签署A公司考勤制度,次月15日通过张某账户支付上月工资,李某与张某和A公司均未订立任何的劳动合同。

2023年9月4日小时候店铺的店长廖欢口头辞退李某,且未结算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的工资。

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

1、2023年8月整月工资5259元;

2、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4日工资510.34元;

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7128.12元;

4、2023年10月27日至2023年9月4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6028.25元。

仲裁和一审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认定李某与A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成立,在此之前A公司并不具备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用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A公司成立后,李某与张某约定的内容并不因A公司的成立而发生改变。鉴于张某与A公司分属不同的法律主体,张某在此前与李某所作之约定,并不能因A公司的成立而当然的由A公司承受。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以劳资双方存在用工合意,以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性为前提。李某提交的工资条、考勤表等用工凭证证据没有A公司的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能体现李某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不能由此推定张某名下店铺内工作的员工必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ARBITRATION RESUIT

LAWYER SUGGESTED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完善用工流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产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法有据,避免构成违法解除进而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关于法务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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