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保证人怎么申报债权,怎么申报才能利益最大化?《破产法》第51条的运用
梦义电器有限公司欠银行100万元,李某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在梦义公司申请破产,经最终确定,梦义公司只有20%的清偿能力。
情形1:李某作为保证人,代替梦义公司向银行清偿100万元。然后,李某以求偿权向梦义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梦义公司只有20%的清偿能力,李某获得20万还款,作为保证人亏损了80万。
情形2:李某作为保证人,未代替梦义公司清偿100万元。隔岸观火,事不关己。银行向梦义公司申报债权,获得20万元清偿。剩余80万元找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李某最终承担80万元保证责任。李某实际亏损还是80万元。
情形3:李某作为保证人,未代为清偿100万元,而银行也未向梦义公司主张债权。李某如坐针毡,犹如热锅上的蚂蚁,心里打着自己的小算盘,“银行现在不找梦义公司要钱,如果错过债权申报时间,等梦义公司破产后,最终还是会找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现在自己不出面,等梦义公司破产后岂不是自己要承担100万元的债务清偿。”于是,李某行动了,作为保证人以将来的求偿权向梦义公司管理人主张债权申报,获得了20万元的款额。等梦义公司破产后,银行果然找李某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李某自己又出了80万元,加上要回来的20万元,一并交给银行。保证人依然亏了80万元。
根据《破产法》第51条规定,保证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未代为清偿债务的,以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除外。
三种模式下,得出的结论是一样的,提示大家,保证是有风险的,不要随意给别人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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