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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一、旧法中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与民法典有什么关系

1、就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而言,新《民法典》与旧法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民法典》吸收了旧法中的相关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二条,“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风险谁担

1、一般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进行负担的,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进行负担,所产生的损坏或者其他情况的话在交付之后,就是由买受人自己掏钱出来解决。

2、【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若标的物在所有权保留期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毁损灭失,买受人不得以尚未转移所有权为借口,逃避价款给付义务或其他约定义务。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种情况的话一般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进行负担的,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进行负担,所产生的损坏或者其他情况的话在交付之后,就是由买受人自己掏钱出来解决,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北京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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