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会议费,在审核发票的内容时,不仅仅审核发票是否合规,更需要通过取得多个证据链来共同佐证该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否则会带来税收的风险。
一、会议费的进项税抵扣。会议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主要有场所租用费、资料费、交通费、进餐费、住宿费等。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由此有人认为必须在税控系统开具“销货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其他途径开具的清单无效!对于没有清单会面临不能抵扣的风险。观点是否正确呢?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23〕214号)第十四条规定: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虽然此文件并非税法文件,但对于“会议费包含住宿费、伙食费”这个原则是相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40号)第十条规定, 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提及“配套服务”。显然,对于开会来讲,吃饭应当算是必要的“配套服务”。提供的会议服务不论是住宿,还是餐费等,都笼统的属于“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范畴,因此,企业发生的会议费支出,不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发票,不属于汇总开具范畴,不需要单独从税控机开出所谓“清单”。当然,从税务的“备查资料”和企业相关内控要求角度来说,建议取得由会议服务提供方,提供的相关会议支出明细(可以是会议服务提供方相关管理系统打印、其自制格式清单或双方结算清单等)。
至于会议过程中的餐费能否抵扣?各地规定不一,不可一概而论。以湖北省为例,湖北国税营改增问题答疑《酒店业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如何核算和开票》明确: 酒店业纳税人对提供会议服务中包含的餐饮服务、住宿服务收入,可一并按会议服务核算计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当然,也有的地方明确会议过程中的餐费不允许抵扣,因此对餐饮服务另行开具餐饮服务发票,对一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其中餐饮服务部分的进项税要予以转出。
二、会议费证据齐全才能税前扣除。对于支付(报销)发票项目金额时,按企业流程及各相关部门人员顺序审批签名。注意: 领导签名要签全名,领导签署意见应注明本人意见,如“同意”等,不可只签名字不签意见;实报金额与票面金额不一致时应由领导签字注明实报金额;其次是审查经办人、验收人以及财务联系人的签字是否签齐全;最后要审查报销票据是否注明事由。名称为“会议费”的发票和明细清单都有了,但还得需要其他相关的证据链。会议费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以下的会议费证明材料:(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等。
三、会议费的会计处理。会议费在会计核算时,不能统一计入‘管理费用’,要根据会议的受益对象来确定:生产部门会议,计入制造费用---会议费;研发召开会议计入研发支出---会议费;销售部门召开会议计入销售费用---会议费;管理部门召开会议计入管理费用---会议费;筹建期召开会议计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等。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会议费等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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