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死刑”这种极刑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废除,死刑的作为一种刑罚,有:枪毙、电刑、注射,以及目前只在中东一些国家还保有的绞刑,死刑也是我国刑法中最重的刑罚,适用于多种犯罪行为。
从法律上来说,虽然死刑犯罪有应得,迟早都要处死,但在执行前,其仍然享有生存的权利,哪天这种生存权已经为时不多了。在执行前任何剥夺死刑犯生命权的行为,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
如非行刑官结束或者行刑官提前结束死刑犯的生命;在执行前司法人员(包括监管人员、行刑人员等)面对死刑犯突发心脏病而不进行抢救,从理论上来说是一种渎职行为。
是死刑犯正要执行枪决时候,突然犯心脏病,也就是说,这死刑犯已经上了刑场,是立即执行,行刑手准备上膛开枪执行。
那就不要讲什么人权,什么有立功会免死之类的废话,最好的人权,最大的人道主义就是医生检查一下,马上送他归西!
在不知不觉中升天,已经是前世修来的福分!
尼玛的还讲什么抢救,难道救醒后,举枪他又犯病,救了举枪他又犯病,那怕再来一次都吓死了!
肯定要抢救。为什么这么说呢,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如果不是枪决死的也是不合规的,而且心脏病发是有抢救成活的可能性的,尽管死刑犯心脏病发结局也是死,但是对于一条生命而言要给予足够的尊重,必须救活。这个时候应该是现场执法人员要上级去签名确认的,即使延迟枪决也是要救活的。
死刑执行,严格讲有违人性。但鉴于罪犯,犯罪极其严重,影响极坏,不杀不足平民愤,所以刑法规定少杀,慎杀。对罪犯待处刑,突犯心脏病,可暂停执行,给予治序。但中止执行,报最高院核准!
以人为本,从法治角度,人权,程序,应先抢救,好了再依法处理!!
来源:刨根问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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