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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继承人甲某与乙某系夫妻,甲某于20XX年X月X日死亡,乙某于20XX年X月X日先于其死亡,乙某死后甲某在20XX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两人生前育有子女四人,分别是长女甲1、次女甲2、长子甲3、次子甲4,长子甲3于 20XX年X月X日已去世,留有一个儿子甲小3。长女甲1也于20XX年X月X日去世,留有两个女儿小甲1(下落不明)、小甲2(未成年)。甲某的父亲,母亲都已在八十年代去世。20XX年X月X日,甲1的配偶丙、小甲2、甲2、甲小3、甲4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此案例中甲3先于被继承人甲某、乙某去世,此时发生了代位继承,甲小3是甲3的独生子,且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但如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将丧失继承权不得代位继承。

甲1的死亡发生在被继承人甲某、乙某之后,此时发生了转继承,被继承人甲某、乙某的财产将由甲1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甲1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都有权继承属于甲1的继承份额。此案中经查明因甲1的父母已先于其去世,其继承份额则应由健在的配偶、子女转继承。

在20XX年X月X日上述继承权公证的申请人又来到公证处并提供了失踪人的法院裁判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定失踪人小甲1的配偶丙1为财产代管人。

遗产分割协议公证费用_夫妻财产协议 分割遗产_遗产继承权公证费用

在此案中小甲1(下落不明)现法院指定其配偶为财产代管人,那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此案中因小甲1是宣告失踪人,为防止小甲1重新出现的可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公证处在办理此继承公证时应保留小甲1的房产份额,由小甲1的财产代管人代为管理应由小甲1继承的遗产份额。

为顺利办理宣告失踪人的继承权公证该公证处提出以下建议:

1、此案中所有继承人都十分明确,并且对遗产没有任何争议,为了能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方便快捷。该处建议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所要继承的房屋由一人继承,其他继承人可以选择放弃继承或者所有继承人之间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由取得房产的继承人将继承房产的份额折成价款交由其他继承人。即将小甲1所拥有的房屋继承份额由物权转换为债权,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将小甲1应得的遗产份额折价款,交由小甲1的财产代管人代管。

2、如果小甲1的财产代管人不愿意代管小甲1的继承份额,根据《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公证处就应当予以提存;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即小甲1的财产代管人可以将小甲1应继承的财产份额提存到公证处的提存账户,让公证处代为保管。

在公证处的建议下小甲1的财产代管人自愿选择了第一种建议,接受小甲1的继承份额由房产转价为现金款当场折现,并承诺妥善保管小甲1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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