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开发一般纳税人,出售2023年5月1日前购入不动产,总售价1050万,该房屋购入价200万。该笔交易在增值税处理上选择简易计税,合同上希望列明不含税金额,请问印花税计税依据应该按照以下哪种方法确定?
方法一:(1050-200)/1.05
方法二:1050-(1050-200)/1.05*5%
方法三:1050/1.05
能问这个问题的人,很有税收筹划意识。因为在印花税的计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在金额约定上巧妙地下点功夫,就能给企业节省金额不菲的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政策规定很清晰,如果合同中的交易金额是含税金额,就应该按照含税金额交纳印花税,但是如果列明了增值税税款,就可以从合同总额中减去增值税税款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交印花税金额。
在草拟合同中,有两种价格约定方式可以规避多交印花税,第一种方法是将价税分离后直接约定不含税金额;第二种方法是约定总金额的同时约定增值税税款。
回到案例中,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外购不动产,且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根据国税2023年14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增值税时应按照转让价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即所谓的“差额纳税”。在“差额纳税”方式下,案例中转让房屋的不含税价格的计算就应该在“方法一”和“方法二”之间辨别了,“方法三”不是“差额纳税”计算方法。乍看,“方法一”貌似更合理,(1050-200)/1.05计算出来的金额809.52万元,就是“差额纳税”法下计算的不含税金额。
再试试“方法二”,差额纳税法下应交增值税计算为(1050-200)/1.05*5%=40.48万元,房产原值减去增值税后的金额为1050-40.48=1009.52万元。
对比发现两种方法下计算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是不一样的,并且差异较大。显然方法二更符合《印花税法》规定。为什么会这样?我们认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是不含增值税金额口径,而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口径。当然,如果不存在差额纳税,这两者是一致的。
最后,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含税金额,且单独列明了应交增值税税额,但是增值税税额计算错误,这种情况下该如何计算交纳印花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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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屈健康 德居正财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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