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规范遗嘱见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共和国见证暂行条例》《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遗嘱公正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律师为遗嘱作见证是律师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合法的活动。合法的活动。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承办见证业务的律师为见证律师。为见证律师。为见证律师。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遗嘱人聘请律师为遗嘱作见证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协议,托协议,托协议,按约缴纳见证费用,按约缴纳见证费用,按约缴纳见证费用,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并向具体承办律师开具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律师事务所应向遗嘱人开具发票。嘱人开具发票。嘱人开具发票。第五条第五条第五条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律师见证遗嘱应当由两名律师共同在场办理,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业律师,并由两名见证律师在见证书上署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或见证专用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见证律师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见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
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证律师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不能担任所涉遗嘱的见证人。第七条第七条第七条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申办律师见证遗嘱,遗嘱人应向见证律师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三)见证律师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律师见证遗嘱规则.pdf,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见证律师应当依法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遗嘱所涉及的内容违法或根本不可能具备法律效力的,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见证律师应向遗嘱人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说明情况并建议遗嘱人予以修改、调整。如果遗嘱人拒绝修改、调整,见证律师应当拒绝见证。应当拒绝见证。应当拒绝见证。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见证律师询问遗嘱人,除其他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不得在场。见证律师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的基本情况;的基本情况;(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以前是否曾以遗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有无已设立担保、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已被查封、已被查封、扣押等限扣押等限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制所有权的情况;制所有权的情况;(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地点和过程,地点和过程,是自书是自书是自书还是代书,还是代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有无修改、有无修改、补充,补充,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 思表示; 思表示; 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七)见证律师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 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见证律师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条第十条 第十条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 (名称、 (名称、数量、 数量、 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 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 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抵押等) 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见证律师面 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 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见证律师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 见证律师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 见证律师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 写遗嘱。见证律师代写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并加按手印。 写遗嘱。见证律师代写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并加按手印。
写遗嘱。见证律师代写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并加按手印。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代写遗嘱另行收费。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代写遗嘱另行收费。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代写遗嘱另行收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见证律师应当引导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见证律师应当引导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见证律师应当引导 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 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见证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 见证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 见证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 当录音或者录像: 当录音或者录像: 当录音或者录像: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一)遗嘱人年老体弱;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二)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三)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四)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委托协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委托协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委托协 议、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 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 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 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 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 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 替签名或者盖章。 替签名或者盖章。 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见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见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见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 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 章的,见证人员应当提取并保存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章的,见证人员应当提取并保存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章的,见证人员应当提取并保存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遗嘱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在未对所要见证的遗嘱完成签字等确 在遗嘱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在未对所要见证的遗嘱完成签字等确 在遗嘱见证过程中,遗嘱人在未对所要见证的遗嘱完成签字等确 认程序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见证律师应当立刻终止办理遗嘱见证。
认程序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见证律师应当立刻终止办理遗嘱见证。 认程序前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见证律师应当立刻终止办理遗嘱见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律师见证遗嘱卷应当列为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密卷予以保 律师见证遗嘱卷应当列为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密卷予以保 律师见证遗嘱卷应当列为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密卷予以保 存。遗嘱生效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存。遗嘱生效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存。遗嘱生效后,转为普通卷保存。 见证遗嘱生效前,见证遗嘱生效前, 见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 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 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见证律师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 见证律师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 见证律师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律师见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要求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撤 律师见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要求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撤 律师见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要求并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撤 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 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 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律师见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 本规则自 本规则自2 年年 年年 年年88 月月月11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以上规则由福田谭律师制定,欢迎交流,拒绝盗版!以上规则由福田谭律师制定,欢迎交流,拒绝盗版! 以上规则由福田谭律师制定,欢迎交流,拒绝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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