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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卫生网(榆林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今天给各位分享榆林卫生网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榆林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网友反映成都涉疫理发店消杀被收 1.6 万元,疾控消杀应该收费吗?

我认为疾控消杀不应该收费,因为这属于公共卫生问题,而且事件的发生也不是因为理发店导致的,所以不需要为此“买单”。更何况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疾控或者卫健部门的消杀都是免费的,他们的收费毫无说法。

因为关乎到民生、大家的切身利益,疫情问题一直都属于热议、受关注话题。最近两天有网友反映“成都一理发店因顾客确诊,后有“指定单位”对店铺进行消杀,事后要求理发店支付16346元的消杀费用。收费清单显示,其中消杀费用6435元,第三方采样检测费9911元。”

对此,小伙伴们议论纷纷,许多人表示在他们那里疾控(卫健)部门进行消杀都是免费的。也有人说,即使收费也不能收那么多,作为 *** 部门,应该是为人民谋取利益的,收个成本费能够理解,但是靠这个赚钱就过分了。

随着事情的不断发酵,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管局也给出了回应,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收费方资质情况,已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如果是卫健或疾控部门派人消杀肯定是免费的”,目前多部门正在现场调查核实此事。”

对于这样的回复,网友们肯定是不买单的,觉得过于敷衍,需要严查,毕竟这16000元的费用太不合理了。

我也仔细看了那个单子,上面的总费用显示是16346元,主要分为两部分,消杀费用6435元,第三方采样检测费用9911元。消杀公司为成都宏森华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第三方采样公司是中优环境监测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有媒体报道,当记者致电成都宏森华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法人的时候,对方表示自己不是公司的员工,也不愿意回答任何相关的问题。

我通过爱企查查了这两个公司,相关资料显示,成都宏森华永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锦江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2日(成立也就两三个月),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凭总公司授权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中优环境监测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7日,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检测、产品质量检测、公共卫生检测及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目前尚不清楚这两家公司具体是什么“来头”,但是我相信大家肯定是会持续关注的,也希望有关部门及时对外公布相关的调查情况,而不是凭借一句“如果是卫健或疾控部门派人消杀肯定是免费的”搪塞过去。

最近这几年大家生活的都很艰难,尤其是今年,疫情多点、局部聚集性爆发,给大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叠加经济的持续下行,一些人甚至找工作都成了问题。在这种大环境下,更需要多去体谅群众的“不容易”,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以避免造成较坏的社会舆论影响。

榆林防疫最新政策

1、出榆林-:不建议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前往,请提前了解当地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2、到榆林-:广大市民朋友要随时关注所在地和目的地疫情防控动态和风险提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新增确诊病例的地区及所在区(县),所有省外来返榆林人员需提前在“陕西一码通”完成信息登记并向目的地社区(小区)、村报备。

3、重要提醒:以上政策整理自当地 *** 等公开发布的消息,如有更新或错漏请以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在出行前咨询当地防疫部门、机场、火车站等。

1. 科学佩戴口罩:外出时全程戴口罩尤其是有呼吸道症状时,不建议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佩戴时间不宜超过4小时且不可复用,咳嗽或打喷嚏时不应脱卸口罩,口罩一旦潮湿必须及时更换,短时脱下时应避免内层的污染,脱卸口罩不要碰口罩前面。

2. 保持社交距离:尽量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尤其是密闭空间;排队及乘坐公共交通时,应尽量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至少保持1m以上。

3. 讲究个人卫生:咳嗽或打喷嚏时如未戴口罩,应用纸巾或肘部衣袖覆盖口鼻;外出时尽量不要接触各类把手,一旦接触后应即刻进行手卫生(洗手或用快速手消毒液消毒双手),如无手卫生条件可用无接触方式(如纸巾等)。

外省人员进入榆林政策是什么

近日,国内部分地区出现肺炎病例,为做好疫情防控,榆林将持续做好外来人员进入榆林疫情防控工作,以下是详细信息。1、对西安或外省口岸隔离期满的境外来榆返榆人员,由目的地县市区联防办“点对点”闭环接回,补足“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的管控措施。

2、对近14天以来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为街道办)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实施集中隔离14天措施。

3、对近14天以来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市(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为区,不包含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的来榆返榆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14天的管控措施,管控后立即进行1次核酸检测,之后每3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榆林市外是指哪里

榆林,古称“上郡”,始于春秋战国,兴于明清,明朝九边重镇“延绥镇“(又称榆林镇)驻地,康熙皇帝赐“两守孤城,千秋忠勇”刻碑[1] ,有“南塔北台中古城,六楼骑街天下名”的美誉,如此奇特城建,在神州大地实属罕见,这也是榆林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重要标志。[2]

榆林位于中国陕西省的最北部,黄土高原和毛乌素沙地交界处,是黄土高原与内蒙古高原的过渡区。东临黄河与山西省隔河相望,西连宁夏、甘肃,南接延安,北与鄂尔多斯相连,系陕、甘、宁、蒙、晋五省区交界地,自古就是兵家必争之地。辖2个区、1个县级市、9个县,常住人口340.33万(2023年),全市户籍人口385.04万(2023年)。[3] 是陕西杂粮的主产区。能源矿产资源富集一地,被誉为“中国的科威特”。有世界七大煤田之一的神府煤田,有中国陆上探明的更大整装气田——陕甘宁气田。

榆林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4] ,国家卫生城市,中国爱心城市[5] ,中国百强城市,国家新能源示范城市[6] ,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市[7] ,中国城市竞争力100强[8] ,2011地级城市创新能力综合测评100强,2023中国十大创富城市[9] ,2023年入选“2023中国特色魅力城市200强”[10] ,2023中国西北部更具投资吸引力城市[11] 。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万里长城之一台—镇北台,中国更具潜力的十大古城—榆林古城[12] ,红石峡,统万城遗址,红碱淖,榆林沙漠国家森林公园,石峁遗址,白云山,青云寺,悬空寺,二郎山,府州城,高家堡古城,西峰寺,清涧笔架山景区等各大景点。

榆林市位于陕西省最北部,西邻甘肃、宁夏,北连内蒙古,东隔黄河与山西相望,南与陕西省延安市接壤。地理座标:北纬36°57′~39°35′,东经107°28′~111°15′。榆林市行政区划版图形似三角形。榆林最东端为府谷县皇甫乡段寨村,最北端为府谷县古城乡刘家坡村,最西端为定边县刘峁塬乡,最南端为定边县白马要乡铁角城。东西更大长度309公里,南北更大宽度295公里,总面积43578平方公里,约占陕西省21%,居陕西省10个地级市之首。

榆林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文明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工矿区、旅游景区等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镇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 *** 划定并公布。第三条 城镇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应当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人民 *** 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 *** 住房与建设、综合执法等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 ***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应当开展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管理经验,建设数字化、智能化环境卫生管理系统,改善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环境卫生水平。第七条 本市推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 *** 及其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环境卫生志愿者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捐赠等公益活动。

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环境卫生治理工作。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扰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作业。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为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提供劳动作业休息场所和劳动保护用品,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第二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概算。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举行大型户外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临时公共厕所。第十四条 城镇建成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分布应当满足公众需要。

城镇新建公共厕所应当建成水冲式厕所。城镇建成区现有旱厕应当逐步改建成水冲式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开放,设置明显指示牌和标识标志,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公共厕所,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设施。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镇人民 *** 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

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三)在施工工地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四)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违反前款之一项规定,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在施工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竣工后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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