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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有效条件

深圳离婚律师

遗嘱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时间要件。

按照继承法第19条,第22条以及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遗嘱具备下列实质要件的,才能有效。

第一,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

由于此部分相当重要,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成立条件将另行专门介绍,请点击“继承法系列知识”查找。 第二,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因为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形成一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的有效条件,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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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立嘱人必须具有相就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才能有效。

遗嘱是一种重大的民事行为,因为立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不能立有效遗嘱。且其相应的法定代理人即使是最亲的配偶、父母、子女也无权代为以遗嘱的方式处分其财产。

往往会发生在老人年龄比较大,且身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应该说,如果没有精神病、老年痴呆等影响大脑意识的疾病,即使身体很不好,也不影响老人的立遗嘱的效力。

但是,如果老人的病情较重影响了表达能力,尤其是不能准确清楚地完成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对待老人的遗嘱就要慎重了,为避免争议,最好有专业医生的诊断证明可以确认老人的意识不受影响,再通过公证遗嘱或找律师见证的方式立遗嘱。

第四,遗嘱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嘱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遗嘱只能是处分自己的财产,经常出现夫妻二人中一人立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这一点要引起注意。如果处分的财产不完全是自己的财产,那么该遗嘱只对属于立遗嘱人的那部分财产或份额有效。

第五,遗嘱可以附义务。

遗嘱附有义务的,那么继承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六,遗嘱不能剥夺某些继承人权利。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相应部分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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