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基于双方采取计件工资支付劳动报酬方式,劳动报酬中必然含有加班费用,劳动者入职时和工作过程中对此应明确了解,秉承多劳多得的原则进行加班系劳动者自行选择,再行主张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7日,汤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汤某2023年8月工作24天发放工资为6399元;2023年9月发放工资为9550元;2023年10月至2023年1月发放工资共计18026元,欠付6684元;2023年1月发放工资10000元(含欠付6684元及休息期间最低工资);2023年3月发放工资8000元。
2023年8月7日,天津某公司出具的协议一份,证明汤某工资为保底工资8000元+计件。天津某公司抗辩称该保底工作需要完成一定工作量方可发放。因汤某每月在领取工资时均已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其对于已发放工资的认可。
为证明其工资数额及加班的事实提交了与天津某公司的微信聊天截图及天津某公司财务开具发票及订货单。汤某提交的天津某公司财务开具发票及订货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于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2023年6月17日,汤某与天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汤某主张2023年8月至2023年6月存在工作日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等情形,并主张天津某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汤某诉至仲裁委,请求支付加班费。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津静劳人仲裁字(2023)第450号仲裁裁决未支持汤某加班费诉求;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3)津0108民初9237号民事判决驳回汤某加班费诉求;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2民终5853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驳回汤某加班费诉求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计价工资制,也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明确具体计价标准以及劳动定量,如此情形,员工再主张8小时外完成定量工作的加班费,则不再支持。
提示劳动者计件工资也属法定工资支付形式,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每月工资标准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计件工资制员工诉求加班费,需承担举证责任较重,不排除单位会主张计件工资即为“多劳多得”,含了相应加班费用,不应额外支付加班费。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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