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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后,将女方介绍给朋友,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回顾:

42岁男子王某在某娱乐会所结识了女子小静,两人经过一番交流后,最终以二千元达成了交易协议。随后,王某便开车载着小静来到了附近的酒店,并随即发生了关系。

事后,两人互加为微信好友,并在此后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这天,王某和许久未见的朋友郑先生在某海鲜大酒楼聚餐。两人在酒桌上一边推杯换盏,一边吹牛胡侃,酒足饭饱后,两人都有了点儿醉意。

从海鲜大酒楼出来后,郑先生意犹未尽,提议再找点乐子。王某一听,顿时心领神会,于是便在附近的酒店开了一间房,随后便通过微信联系了女子小静,并把酒店地址发了过去。

小静如约来到酒店后,王某便将其引荐给了朋友郑先生。而后,王某以家里临时有事为由,提前离开了酒店。而郑先生和小静则以二千元达成了交易协议,并随即进行了不法交易。

不过,就在两人交易的过程中,因遭人举报,两人被警方当场抓获。在警局里,面对警察的询问,小静为了争取宽大处理,不仅如实供述了和郑先生不法交易的事实,还把王某也供了出来。

最终,警方不仅将进行不法交易的小静和郑先生进行了拘留,而且还将王某也进行了拘留。面对警方作出的处罚,郑先生担心不已,因为他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嫖娼被抓如果被单位知道了,肯定会受到处分。

而王某则不服判罚,他感到很迷惑,因为他当时并没有和小静进行不法交易,他只是介绍小静和朋友郑先生认识而已,为什么也会涉嫌违法而被拘留?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王某嫖娼后,竟将小静介绍给了朋友郑先生,王某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

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

就本案而言,王某在小静和郑先生之间牵线搭桥,介绍两人认识,最终促成了不法交易,从而使小静的卖淫活动得以实现。

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乍一看的话,王某其实已经涉嫌了介绍卖淫罪。

犯本罪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过,在这里,我们需要再次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介绍他人卖淫,一般涉嫌以下情形的,方才达到立案标准:

1、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疾病的。

就本案而言,王某的行为,虽然属于介绍卖淫,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因此,并不构成介绍卖淫罪。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既然王某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为什么警方最终还是将其拘留了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虽然王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介绍卖淫罪,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过,却依然属于违法行为,警方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处罚。

因此,本案中,王某因介绍他人卖淫,警方对其进行了拘留,完全有法可依,属于合法合规的行为。

最后,还有一个问题,本案中,郑先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那么,事业单位人员嫖娼,会受到何种处分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本案中,郑先生身为事业单位人员,本应以身作则,持身守正,可惜却不知道洁身自好,犯下了过错。因此,肯定会受到相关处分的,而且也会影响以后前途的。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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