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建筑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要求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新建筑法文件就“总则”、“工程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职业健康”、“法律责任”、“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八个章节内容征集修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之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质量安全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建筑活动基本原则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问题一:与建筑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建筑给排水规范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建筑制图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等等等 太多了 法律少 规范多
问题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等等等
问题三:关于建筑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啊? 详细名称就不写了,有建筑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担保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环境保护法、刑法、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等
问题四: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
2Z201011 了解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
2Z201012 掌握考试管理
2Z201013 掌握注册管理
2Z201014 掌握执业管理
2Z201015 掌握继续教育管理
2Z201016 掌握信用档案管理
2Z201017 掌握监督管理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Z201021 掌握法律体系
2Z201022 熟悉法的形式
2Z201030 宪法
2Z201031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2Z201040 民法
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2Z201042 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2Z201043 掌握 ***
2Z201044 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2Z201045 掌握诉讼时效
2Z201050 物权法
2Z201051 掌握抵押权
2Z201052 掌握质权
2Z201053 掌握留置权
2Z201054 熟悉物权的设立、变更、 *** 和消灭
2Z201055 熟悉建设用地使用权
2Z201056 了解物权的保护
2Z201060 建筑法
2Z201061 掌握施工许可制度
2Z201062 掌握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2Z201070 招标投标法
2Z20107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要求
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
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2Z201075 掌握开标程序
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 ***
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
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
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 ***
2Z201080 安全生产法
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92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1116 熟......
问题五: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合同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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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与建筑施工企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还有一些从业资格、职业川格方面的内容,再就是地方性相关法律法规,你问的比较笼统,就说这么多吧
问题七:关于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书籍? y
问题八:关于建筑工程的索赔法律法规有哪些? 很多
包括建筑法、建筑合同司法解释等
纵横法律网-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杨艳国律师
问题九:建筑业有哪些法律法规 建筑法规体系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建筑法》以及相继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构成了规范建筑活动的三大法律支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大量部门规章的出台,作为配套法规完善了建筑法规的内容。
问题十:建筑方面有哪些相关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公用建管面积分摊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1、适用主体:一切从事本法所称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2、适用对象:(1)限于各类房屋及附属设施、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对后者应理解为与房屋紧密联系的设施、装备。(2)“房屋建筑”,是指具有顶盖、梁柱和墙壁,供人们生产、生活等使用的建筑物,包括民用住宅、厂房、仓库、办公楼、影剧院、体育馆、学校校舍等各类房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建造的围墙、水塔等附属的建筑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是指与建筑配套的电气、通讯、煤气、给水、排水、空气调节、电梯、消防等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活动。(3)限于营造活动,也正是基于此本法并非《建设法》而名为《建筑法》,其仅规制建造、安装活动,而建设是从投资立项直至投产收益的外延更广的概念。(4)“建筑”一词是从日本引入,在汉语中是多义词,只能根据法律界定的范围使用,否则将曲解、误解法律。(5)各类房屋具体包括:①民用建筑;②工业建筑:生产厂房、仓库、动力站、水塔、烟囱等;③商业建筑;④其它建筑:学校、医院、火车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应该是大建筑业,即国际公认的建筑业概念,而不应局限于各类房屋建筑的建造和安装。按照我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表述,建筑业是从事工程建设的总称,包括土木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业,以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相应的管理工作。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建筑活动。
建筑法一般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经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 筑 许 可之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第二节 从 业 资 格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之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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