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之前是“真”的,现在已经废止。
先给出两个结论,随后稍微展开解释一下。
继承所得房产再出售,“满五唯一”情况下,不缴税
这一点是很明确的。如果题主有兴趣个税到底是全额征收、差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可自行查阅关于“满五唯一”的缴税规定。
但是,房产出售过程中,除了个税,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税种是增值税,按照5.6%左右征收,在房产“不满二”的情况下缴纳。如果满五,不涉及。
注意:
个税到底是全额征收、差额征收,还是核定征收?
不唯一情况下,必缴个税。
那么,是否如题主所讲:按照全额20%缴纳?
之前确实是这么规定:继承所得的房产再行出售,按照出售收入减掉继承时相关费用,按照20%征收个税,而且不能核定征收。这个规定,近乎可以理解为:全额20%征收个税。
但是,在2009年的时候,这个规定已经明文废止。现行规定是: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以上“受赠”,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
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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