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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什么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内容导航:

1、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这起案件为何能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2、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正当防卫的例子 4、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妻子被调戏丈夫反击致1死3伤,这起案件为何能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这起案件能够被选为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主要有三个原因:

1、能够准确区分正当防卫和相互斗殴,这两类情况如果不了解具体情况,直接从外观进行判断很难发现本质差别。本案中,陈某不仅妻子被调戏了,自己还被对方辱骂以及殴打,整个过程对方都是以多欺少,还用工具攻击陈某头部。被逼急了的陈某不得不拿起小刀保护自己和妻子,这种情况属于防止不被侵害被动还击,符合正当防卫和非相互斗殴。

2、能够确定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陈某被打时,多次重要部位被攻击,由于陈某带了头盔,导致钢管捅向了陈某手臂,这才避免了严重受伤。陈某拿出小刀时,是半蹲着姿势保护着妻子,并不是直接攻击别人,如果对方不主动上前,根本就不会被捅伤。所以陈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防卫过档,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3、能够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在被多人攻击时,我们可以对一个人采取正当防卫,也可以对多人实施防卫。当时攻击者采用钢管以及拳打脚踢的方式,使得陈某以及妻子严重受到了生命威胁,陈某拿起小刀刺向欧打自己的对象,所选择的防卫对象并没错误,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这件事的案发经过。

当时陈某和妻子在工地干活,妻子拌水泥时被容某、周某、纪某调戏,陈某得知后就去和三人理论了一番。这三人喝了酒,又因为脾气实在不好,觉得一个工人向自己叫嚣很失面子,于是不断向陈某挑衅,并且还摸了陈某妻子的大腿。因为这个原因更让陈某愤怒,随后几人便打了起来,对方人多势众,陈某肯定反应不过来。直到陈某拿出小涛以及其同事来到现场之后,闹剧才结束了。而回到地下室的容某,因为喝了酒并不清楚自己受伤程度,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在本题中,防卫的对象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患者因为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犯罪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制造的危险,就不能进行防卫。精神病人正在进行的法益侵害行为,在客观层面也是法益侵害事实,也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时,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进行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在特殊防卫中,防卫的行为重于侵害行为,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李某适用铁管造成刘甲重伤后来致死的行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刘乙面对李某对刘甲的防卫进行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刘乙将李某打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案情及分析如下: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窗纱,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想救刘甲。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为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声“我是刘乙”就昏了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 ”。于是二人回屋。两个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刘乙都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遂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死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事实一,杜某推了正在持刀“劫道”的精神病患者刘甲一把,造成刘甲轻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事实侵害的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事实五和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合法侵害,而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的正当防卫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李某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罪过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对于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丝袜昂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当防卫的例子

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刑法规定了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了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1,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问题: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为什么?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案例2,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问题:对王某、张某应如何定罪处罚?说明理由。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案例3,孙明亮,男,19岁。某晚孙明亮和蒋小平去看电影。见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纠缠少女陈某、张某。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人发生争执。蒋小平打了郭鹏祥一拳,郭鹏祥等三人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遂将陈某、张某护送回家。此时郭鹏祥、郭小平、马忠全召集其友胡某等四人,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发现孙明亮、蒋小平,郭鹏祥猛击蒋小平数拳。蒋小平和孙明亮退到垃圾堆上。郭鹏祥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弹簧刀照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倒地;孙明亮又持刀空中乱划了几下,便与蒋小平乘机脱身。郭鹏祥失血过多,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孙明亮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否负刑事责任?

孙明亮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是正当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理由是:

1、孙明亮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郭鹏祥等人拉扯纠缠少女被孙明亮等人制止后,又返回寻衅滋事,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孙明亮等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2、孙明亮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郭鹏样等人虽然实施了不法侵害,但强度较轻,只是用拳头殴打,而孙明亮防卫时则使用弹簧刀照郭鹏祥的胸部刺一刀,将其刺死,其防卫的手段、强度都明显大大超过了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并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3、本案不适用刑法规定的对于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因为郭鹏样的侵害行为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属于比较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

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4,被告人由某,女,29岁,农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见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当晚窜入由家,欲行强暴,由某挣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顾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处被刺当场死亡。

问题:由某的行为是否是防卫过当?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当自己的性权利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时候,为了自救将承某当场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别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依法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帮我解释一下正当防卫,并给举几个现实的例子~!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

一、一天晚上,田华从同学家归来,路过一条偏僻的胡同时,从胡同口处跳出一个持刀青年黄某。黄某把刀逼向田华并让他交出钱和手表。田华扭头就跑,结果跑进了死胡同,而黄某持刀紧随其后,慌乱害怕中,田华拿起墙角的一根木棒。

向黄某挥去,黄某应声倒下。田华立即向派出所投案,后经查验,黄某已死亡。

法律分析:田华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田华对正在进行持刀抢劫的黄某采取防卫行为,将之打死,属于正当防卫。

二、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

王兆宽惟恐其妻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

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法律分析:

1、王某、张某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宽在对其女儿实施强奸时,王某、张某将王兆宽予以捆绑,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

但是,在将王兆宽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况下,王兆宽所实施的不法侵害也随之结束,王某、张某又对其实施的打击行为,已失去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属于事后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王某、张某的行为属于激愤杀人,情节较轻,应当从宽处罚。同时,二人有自首情节,应当适用犯罪较轻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量刑。

扩展资料:

正当防卫的误区: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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