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债务人没有能力继续偿还债务、债务人在未来长期或者可预见的长时间无法还清债务等等。需要注意,债务人有没有能力偿还债务以及未来长期是否能偿还债务由法院判决,不由债务人决定。第二是资产无法抵清债务或缺乏偿还能力。债务人仍能贷款还债达不到第二个条件。
【法律依据】:《中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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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单个个人破产,只有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证明债权、债务性质、数额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律师代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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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即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和债主又无法沟通解决,此时向法院申请破产,然后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调整,根据法律免其规定债务以及确定债务人在此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个人破产第一案
2023年7月19日中午,深圳居民梁文锦收到深圳中院裁定书,其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今天3月1日正式实施全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来的第一案。
6月22日,梁文锦将计划草案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对债权组对草案进行表决。最后结果是8家债权人同意计划草案,有1家债权人反对,同意票占债权人数的88.89%,梁文锦的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通过。
个人破产适用于什么人?
拿上面的案例举例,今年35岁的梁文锦,2023年开始创业,选择的是蓝牙耳机市场,一直没有稳定的客源,银行债务越来越多,实在无力偿还,于是在3月10日向深圳中院申请个人破产。
经法院查明,其申报的负债约75万元,在受理申请的当天停止计息。梁文锦在创业失败后找到了工作,月收入约2万元,法院同意适用重整程序,和债权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并且没有进行破产清算程序。
此次重整计划免除利息和滞纳金,要在三年内分期偿还本金,个人破产重整期间,全家四口基本生活费为7700元,剩下的全部用来偿还债务,如果没有执行此计划,法院会实施破产清算程序。
据深圳中院相关人员表示,诚实守信的债务人,也可以叫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可以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从债务中解脱。
梁文锦的此计划是重整,并不是真正的破产,实际上也是对自然人的一种保护,避免债务人深陷债务无法自拔。
破产不等于赖账
相信很多小伙伴对于此制度的第一反应,是不是可以赖账了?是不是保护了老赖?如果你这样的想的话,就太天真的,一部法规能有这么大的漏洞吗?想想也是不可能的。
根据条例中的规定,个人破产类型分为清算、重整、和解。比如梁文锦的案例,因为找到了一份工作,未来是有收入的,是有偿还能力的,法院并没有宣告其真正破产、免除债务,而是用了重整的程序,来进行债务的偿还。
如果债务人没有了偿还能力,法院可能对此实施清算程序,但绝对不是免除债务。有很多特殊情况,比如因为赌博、高消费等承受巨大债务,是不能免去剩余债务的。而且,还有规定,宣告破产日起,会有一个免责考察期。
在整个过程中,债务人会受到很多限制,遵守各项规定并通过免责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债务。
试问,这样的严苛的法规,能有人赖掉吗?这是一套组合拳,而且未来,这些法规还不会不断完善,让恶意躲债的人无处可逃。
清算和重整
上面我们说到,个人破产程序有清算和重整,那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
破产清算对债务人影响最大,首先,除了豁免部分外,个人财产还有未来几年的全部收入都要用来还债;其次,要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对消费行为等都有很大的约束;第三,影响个人信用,对未来影响很大,再次启用良好信用时间较长。
重整说白了就是制定新的还款计划,只要一半债权人通过决议就可以实施。在这过程中,信用不会受到什么影响,表现良好可能还会加分,并且不像破产清算那样有很多限制,是最快回到正常生活的个人破产程序。
笔者总结
个人破产计划意义重大,首先,可以优化市场债务,其实现在市场上很多类似的债务,制定这样的制度并且加以实施,也是对债务市场的清洗;其次,可以保障社会发展,很多诚实不幸的或许因为各种原因陷入困境,有了这样的法规,可以说就有了靠山,可以很少的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困境,一个债务人背后可能影响到很多人,实施清算或重整也是一种重生,有着重大的社会意义;再者,可以更好地完善诚信体系,当今社会,信用的影响不言而喻,个人破产和诚信有着密切的联系,信用好但不幸的人才能得到制度的保护,以此得到诚信体系的良性循环。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申请破产的条件主要包括了:
1、自然人符合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难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因为违法经营,或者由于过度消费而导致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话,就不能适用个人破产制度;
2、自然人符合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而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了三年规定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不是指自然人的户籍在深圳经济特区,而是自然人指正在深圳市居住,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连续满三年的情形;
3、如果自然人已经结婚的话,其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可以申请个人破产。需要注意,这里的另一方并不需要前面第二款提到的条件。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第八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申请书、破产原因及经过说明;
(二)收入状况、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三)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册;
(四)债权债务清册;
(五)诚信承诺书。
债务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以下简称所扶养人),应当提供所扶养人的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债务人合法雇用他人的,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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