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颁布实施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
对比1999的标准,在中央机关方面,新标准处级及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在省级及直属机关方面,新标准则正局级和副局级增加6平米,处级以下增加3平米。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和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的,所有人的使用面积全部增加,其中,市(地、州、盟)级副职与县(市、旗)级副职每人增加面积最多,为12平米,市(地、州、盟)级正职与县(市、旗)级正职每人增加10平米。
通知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通知指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建造与办公无关的居住或商用建筑等,不得占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办公用房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宜低于30%,并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绿地的控制要求。绿化植被应采用本土植物,不得移栽大树、古树,以降低绿化成本。
拓展资料:此外,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法律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办公使用功能的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强化监督管理;
(二)科学规划,统筹机关办公和公共服务需求,优化布局和功能;
(三)规范配置,科学制定标准,严格审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四)有效利用,统筹调剂余缺,及时依规处置,避免闲置浪费;
(五)厉行节约,注重庄重朴素、经济适用,节约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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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 (一)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冀办发﹝***﹞36号)和《关于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的工作方案》(冀组群发﹝***﹞4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局清理规范办公用房、出租房屋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效果,加强领导,我局成立省体育局办公用房、出租房屋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建新
副组长:牛祯贵、方明
成员:申振刚、田建功、马金亮、张长军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方明(兼)
副主任:申振刚
办公室成员:周文斌、张冠男、魏东霁、王酥晰、周月芹
办公用房清理办公室主要是对局机关、各直属单位落实冀办发〔***〕36号、冀群组发〔***〕42号和计投资〔***〕225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开展、整改措施、上汇报材料审定等情况的督导。
二、工作分工
办公室:主要负责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出租房屋清理工作方案的拟定;局机关整改措施的意见;拿出整改措施,进行科学论证,负责分割施工,合理调配办公房间,撰写局机关自查自纠报告、填写局机关清查整改相关报表。
人事处:主要负责机关、各直属单位是否按照“三定”方案确定机构,填写人员配置报表。
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各直属单位这次办公用房、出租房屋清查、房屋产权归属、完成整改任务、上报各类材料的监督落实情况。
监察室:主要负责对本次办公用房、出租房屋的清查、整改、完成任务时限进行监督。
局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办公室设在401室,联系电话:*****,联系人:周文斌;王稣晰联系电话:***;魏东霁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监督人:周月芹。
三、清理整改范围和工作步骤
清理整改的范围为局机关和局各直属单位的各级干部现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一)学习动员阶段(9月17日)。传达学习我省《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精神,制定下发工作方案,安排部署相关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8日—9月19日)。局机关各处室在9月18日前完成:自查自纠的人数编制,办公用房总面积,拟写自查自纠落实汇报材料,拿出整改措施,联系设计单位进行科学论证,提出调配计划,绘制局机关办公用房平面图,填写《河北省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清理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河北省党政机关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总表》,出租房屋合同一并上报;计划财务处各直属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9月20日之前)进行自查,填报《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和《河北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清理自查整改情况统计表》;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能够立即纠正的立即纠正到位,能够马上整改的马上整改落实,并形成自查报告。9月20日前将《统计表》、《汇总表》、自查自纠情况(按文件规定拟写)和总结报告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按冀群组发〔2023〕42号文件规定分别上报。
(三)审核汇总阶段(9月21日)。按时将对各单位上报资料进行核查,并形成文字总结。将总结、《统计表》、《汇总表》和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整理备案,迎接上级部门检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各单位要针对清理整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继续开展调查研究,必须进行科学论证,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努力探索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方面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巩固清理整改成果。
四、有关要求
( 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填报《统计表》、《汇总表》各项内容,并对上报的报表及自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
(二)自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办公用房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办公用房资产登记情况);2.办公用房使用情况(机构设置依据、人员编制数、实有人数、租赁情况、房屋产权归属等);3.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整改完成时限、责任人等。
(三)确实需要分割的办公室要进行科学论证,不得破坏整体结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进行合理调配使用,各单位经整改、调配后有剩余办公用房面积(本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按本单位“三定方案”编制人×按级别享受办公用房规定面积)要上交省体育局集中调整使用。
(四)按成员分工对所负责单位执行文件规定,按时完成任务,及时对上报各类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督。
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 (二)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现就我局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开展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局办公用房使用情况,依规处置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清理整改范围
局机关、区环境监察大队、区环境监测站、各环境管理所。
三、清理标准
根据《浙江省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23〕59号)的规定,县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为:
1.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2.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四、清理整改重点内容
(一)局机关、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
1.超过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以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3.新调整后办公用房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
(二)领导干部办公室用房
1.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的;
2.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占用原单位办公室用房的;
3. 办公室用房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
五、清理整改方法
总体上按照“调(大调小)、腾(腾出空余房)、合(合署办公)、改(整改隔断)”的工作思路,本着从实际出发,以少花钱、不花钱为原则,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 )具体可采用以下方案:
(一)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50%的,可暂时继续使用,待下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50%及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
(二)已经完成装修尚未投入使用的办公室用房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内(含30%)且受设计结构、采光、采暖通风等影响确实无法隔断,目前也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时不腾退或隔断;超标面积占标准面积30%以上的,须及时安排整改。正在改造装修的办公室用房须严格按标准执行。
(三)超出原批准使用范围的,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
(四)新调整、租用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局机关办公用房由局办公室统一调配,站、大队、各所办公用房由各单位根据局办公室给出的指导意见自行调整到位。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楼(层)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整层整片集中、整层整片腾空的原则,进行科学分布调整安排。各单位占有、独立使用的各楼层会议室、风机房以及强、弱电间等公共部位一律予以腾空,恢复原有功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张祥副局长牵头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局下属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要以率先垂范的态度、坚决有力的措施,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不搞变通,不留死角。
(二)统一思想认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迫切需要。各单位必须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品性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
(三)迅速抓好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单位要迅速行动,准确把握情况,确保应清尽清、应停尽停、应退尽退、应改尽改,积极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四)坚持勤俭节约。各单位要根据现有办公用房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利用、便于工作、勤俭节约的原则,进行科学统筹安排,能调则调,能合则合,调合结合,做好超标办公用房的清理腾退工作,杜绝形式主义和整改过程的.二次浪费。
(五)强化监督检查。局纪检组要对局办公用房清理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办公用房面积,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敷衍搪塞、拒不整改的,要依照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方案 (三)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17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甬党办〔***〕90号)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2250号)及上级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对象范围
对象范围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二、主要内容
(一)清理、腾退超标和多处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
(二)清理、腾退未经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回收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
(三)清理、腾退企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相关规定
(一)对超过“办公用房标准”(见附件1)规定面积占有、使用的,应采用置换、合并、分隔等方式进行整改腾退,优先采用置换、合并方式,使面积符合标准要求,提倡集体大办公。确实不能置换、合并的,按照“快、简、省、实用”的原则进行分隔,使面积符合标准要求,市财政不安排专项经费。
(二)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设置与办公无关的休闲娱乐、健身活动等区域、设施及家具。未经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原办公用房使用功能。
(三)所有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一律按一人一处的标准执行。担任多个职务的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余办公用房一律腾退。
(四)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在外租、借办公用房的单位,由市办公用房自查自纠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房纠办)在各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中调配解决,确实无法调配的,要严格履行租赁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租用的办公用房,一律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五)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六)部门或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七)各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区域要相对集中,便于下一步进行有效调配。市行政中心与三北大街综合写字楼各单位要向各楼层的东或西单边进行腾退,拥有独立办公大楼的单位要集中调整到大楼相邻楼层和区域。
(八)凡各部门(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统一管理,并统一调剂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培训 (3月21日)。组织各地各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培训,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标准明确到位、工作部署到位。
(二)清理整改 (3月22日-5月15日)。各地各部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做好清理整改工作。如实填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基本情况表》、《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表》(见附件),并将清理整改方案和本单位办公用房CAD图纸于4月5日前报市房纠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清理整改工作。党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清理整改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8月底前完成。(市房纠办联系人:许建军;联系电话:*****,******,******,党政信息网邮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内“市办公用房自查自纠办公室”)。
(三)监督检查 (5月15日-5月31日)。市房纠办将会同市纪委、市财政等部门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单位清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措施不得力、标准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问责和通报,限时整改。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明确具体责任人,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彻查、整改。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清理整改工作。不得借机重新装修,破坏结构,添置设施,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周密安排,尽量不影响正常的办公秩序。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全市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现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使用。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形成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违规占用办公用房现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下列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一)办公室用房;
(二)为机关工作服务的业务用房;
(三)招待所或培训中心等非住宅用房。第四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局”)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第二章 权属登记管理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应报市机关局审核同意,由市机关局负责管理产权。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局。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等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机关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办理权属登记。第七条 特殊用途(指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市机关局备案。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享有列入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的使用权。未经市机关局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第九条 市机关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局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办公用房的使用现状及需求,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市机关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有关部门核准后,由各单位按照程序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的建筑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第四章 调配使用管理第十三条 市机关局根据各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与市机关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余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第十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在建成后,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得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单位应当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被撤销的单位和对办公用房进行调整后的单位应当如期上交原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
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机关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第十六条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市机关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解决。第十七条 办公用房处置由市机关局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第十八条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市机关局予以收回。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告市机关局,由市机关局与当事人协商,依法变更或终止合同。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具体以下图为准:
注:
1、副省级城市、副部级单位副职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部)级副职
标准执行,其组成部门的正、副局(司)级人员办公室面积指标按不超过省级机关
或中央机关相应的正、副厅(局、司)级标准执行。副市(厅)、副县(处)级单位
以此类推。
2、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
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
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
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3、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
备休息室。
4、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
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
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
扩展资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
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
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
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
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
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
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
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
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
准和规范要求。
参考资料: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附件)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
其中
办公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办公室和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
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 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
设备用房 :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
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摩托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
师慧是一家随着地理信息系统迅速崛起的企业,一直致力于研发地理信息系统相关产品,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地理信息系统开发、3D应用研发和数字校园管理软件等方面有着多年的技术沉淀和积累,公司成立于2023年,专注于房产管理信息化服务,是一家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专业的数字校园整体解决方案。包括“可视化智慧校园”“高校房产系统”、、“公用房管理系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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