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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商品房(成都商品房几年可以交易)

今天给各位分享成都商品房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成都商品房几年可以交易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成都购房资格最新政策2023

最新消息:

一、【11月17日,成都出台通知,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11月18日起施行】

01

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02

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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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span font-size:30px;font-weight:700;background-color:#ffffff;"=""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成都出台通知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11月17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在销售方式、销售流程上进行了优化完善,比如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两类,即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及普通购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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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商品房摇号新规,对成都楼市会产生什么影响?

对于成都出台商品房摇号新规,相信成都本地人各有各的看法,对有些人也是好事,对部分炒房人而言,便是断送了买房的机会。那这个出台的摇号新规对成都楼市会产生什么影响呢?下面小编就来仔细讲解。

近些年成都出台的房地产措施可谓是数不胜数,其主要目的通通都是为了将成都房地产的形势稳定下来,不再将房产轻易落入炒房者手中,而是给那些刚需的客户有购买房产的机会,所以这次的成都商品房摇号新规进一步推进了普通民众买房的机会,以炒房为生的人,再也不能从中获利。

近些年来的房价被炒房者,打乱市场,房价上涨迅速很多,普通民众辛苦一辈子只能付一套房子的首付,剩余的时间都要用来赚钱还房贷生活压力之大,再加上养家养小孩的成本,每个年轻人都身负一身的债,从而失去了追求生活的意义。

成都此次出台的新规对成都楼市将会产生极大的影响,最重要的是给予普通者购房机会,现在的房地产开发商越来越多,新的楼盘层出不穷,但买得起房的从不属于民众,很多炒房客甚至会用大量的资金锁定,商品房从而抬高价格,再抛出商品房后从中获得巨大的利润,而这些利润就出在普通民众身上,辛辛苦苦攒下来的积蓄都贡献给炒房客作为利润,成就了他们的事业巅峰,为难了自己的生活。

这次的摇号新规,会再次进化成都楼市,炒房客从中的利润减少甚至于赔本,这样炒房客们不再致力于将房价抬高,而民众也能够用仅有的积蓄买得起房住得起房,不再一家三口租房生活了,这对于民众来说是一个极大的利好消息。

成都一个人可以申请几次限价商品房

一次。单身居民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符合该条件的,可申购一套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就是指通过 ***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成都购房政策

成都购房政策如下:

1、在成都买房,购房人应该有购房所在区户口(如果户口迁入想要购房的区未满24个月的,应在想要购房的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或户口不在想要购房的区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2、拥有成都市户口的居民家庭在成都市有1套及以下的自由产权住房,或者成都市户口居民成年单身家庭、非成都市户口居民家庭在成都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成都11区新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购房人具有该区域户口,或户口不在上述区域但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

4、在成都市户口家庭在全成都有1套及以下的自有产权住房,或成都市户口成年单身、非成都市户口家庭在成都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产权住房。

5、在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新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购房人应具有成都市户口,如果不是非成都市户口但在成都市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也可以。

买房的注意事项

1、要明确买房的目标,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楼盘。

2、要注意买房时的首付:在确定好想要购买的楼盘之后,一定要去了解首付款有多少,根据首付款来合理分配自己的收入与开支,为房子的首付做好充足的准备。

3、筛选自己的买房范围:购房者要根据楼盘附近的交通以及商圈来进行选择,看交通以及生活是否便利。其实无论是购买二手房还是购买新房都有它们各自的优缺点,二手房相对来说配套设施都比较成熟,而且价格也要相对低一些;而新房会居住得更加舒适,未来的投资回报率也会高一些。

成都发布商品房摇号新规,都有哪些新规定?

成都发布商品摇号新规通知,将加强购房资格预审,提高购房资格审查效率。通过完善资格预审数据和注册要求,可以提高资格预审和审查的准确性和准确性。登记购房人登记时,必须按照成都市商品房购房登记系统的要求上传相关资质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登记购房人数为当期待售房屋数量3倍以上的商品房项目,通知明确审核购房资格,公证摇号顺序,并按以下要求选房。

具体新规为:首先,通过审核的人数应该是房屋数量的3倍。经复核,棚改无房户和货币化安置户数量不足住房数量的3倍,应补充已登记的普通购房家庭。二是按照无房家庭的排序规则,对普通购房家庭进行排序。三是棚改中无房户和货币化安置户全部购房后,剩余房屋将由普通购房家庭按公证摇号顺序购买。

很多人认为“摇号买房”会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甚至降低房价。当个别城市真正开始实施时,他们发现这一举措并没有使房价下降。相反,对于很多刚需购房的人来说,购房遇到的困难更大。这类似于买汽车的彩票。公证的更大优势在于,它消除了卖号的做法,因为在某些情况下,这意味着变相突破限价。公证确实是购房者的一大优势,比如之前对小黄车的歧视。公证的更大优势在于公开透明,这将继续稳定我们的调控成果,打击房地产投机,保护我们的刚需购房者。公平彩票对购房者有很大的影响,即进一步消除不断上升的预期。目前,楼市出现了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房价不涨,也没人买,房价越涨,买的人就越多,在控制之下,这一现象并未消失。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各区(市)县房管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第1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

之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

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涉及多个银行监管的项目,各行应将预售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将入账确认后的情况及时通知各家银行。

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监管银行的职责)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

(二)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

(三)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协调监管)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的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用款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用款审核)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不予核准用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五)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第十五条(预售款超额部分的使用)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六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预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导致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抄送国土、规划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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