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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四节 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六十一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
第六十五条 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 ***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条 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第八十一条 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交通警察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之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守则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 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这六个字熟记于心的六个字:红灯停,绿灯行,这些也是交通法则的一部分,交通法则与我们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1、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2、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3、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4、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5、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通行。
法律依据
《交通规则条例》之一条 1、骑自行车应走右侧自行车道。
2、过马路应走人行道(或天桥、地下通道);遇红灯止步,见绿灯前行。
3、乘坐公共汽车应先下后上,勿争先恐后,勿挤逼抢位。
4、遵守交通规则应成为我们的行为规范。
5、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6、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准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7、不准穿越、倚坐人行道、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8、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9、学龄前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10、过马路时,一定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行”
11、下雨天我们的雨衣、雨伞颜色要鲜艳
12、夜间行走,我们要穿浅色的衣服
13、告戒开车的家长不要酒后驾车
14、学校校门口不要随意停车,预防造成交通阻塞
城市交通规则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之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第十六条 除兽力货车、人力车、人力货车、手推车以外,其他车辆的音响器必须保持完整有效;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必须安装专用的警报器。 第十七条 车辆行驶:在街道划有小型快速车道、大型载重车道、非机动慢车道三种线的,小汽车、机器脚踏车在小型快速车道行驶;大客车、载重汽车在大型载重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慢车道行驶。在街道划有快车道、慢车道两种线的,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在右边行驶。 第十八条 机动车及非机外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在夜晚行驶时,必须燃灯;机动车在雾中行驶也必须开灯。 第十九条 各种车辆都必须让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先行。 第二十条 在交叉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 (二)无轨车让有轨车先行; (三)同类的车辆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辆先行。 第二十一条 单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以外,其他车辆不准逆行。 第二十二条 禁行路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及不属于禁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准通行。 第二十三条 安装有铁轮的重型车辆(拖拉机、起重机、坦克车等)通行街道以前,须通知当地公安局,按公安局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第二十四条 兽力货车、排子车进入市内,必须依照公安局指定的路线行驶。 第二十五条 各种车辆停车时,须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在其他地点临时停车时,只准在道路的右边暂停,但在妨碍交通时,必须迅速离开。 第二十六条 距离交叉路口、转弯地点、桥梁、城门、牌楼、消防龙头和铁路与街道交叉的地点十公尺以内不准停车。 第二十七条 在电车站、公共汽车站、消防机关门口十五公尺以内,不准停放其他车辆。 第二十八条 车辆载重,不准超过车辆检验机关所规定的数量。 第三章 车 辆 第二节 机动车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三十至五十公尺的地方减低速度,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在夜间并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条 夜间两车相遇时,应在距离对面驶来车辆的一百公尺以外改用小光灯或近光灯。 第三十一条 夜间行车每小时的速度不超过三十公里时,车灯光线必须照出三十公尺;如果超过三十公里时,须照出一百公尺以外. 第三十二条 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两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的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三十三条 载重汽车载货高度超出车厢时,押运人员须紧靠驾驶室乘坐,不准在货物上躺卧;货物高度超过驾驶室时,货上不准坐人。 第三十四条 载重汽车载人时,车厢必须坚固,车厢高度不足一公尺的,乘客不准站立车中,并须选派技术较熟练的驾驶员驾驶。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街道,两车间的距离至少是二十公尺;在繁华地区至少是五公尺。 第三十六条 电车、公共汽车行驶路线和车站的设立、变更,须事先征得当地公安局的同意。 第三十七条 电车、公共汽车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在中途停车或上下乘客。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遇道路宽阔、空闲、视线很好,又没有限制速度的标志时,在保障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每小时的更高行驶速度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机器脚踏车是五十公里; (二)大客车、载重汽车是四十公里; (三)无轨电车是三十五公里; (四)有轨电车是三十公里。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一)繁华的交叉路口或行人稠密的地点;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拖带机件损坏的车辆; (四)穿过铁路、桥梁、城门、涵洞; (五)在下雪结冰的道路上行驶; (六)遇大风、大雾,视线在三十公尺以内时; (七)遇有警告标志时。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每小时速度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制动器、灯光(夜间)、喇叭中途发生故障时; (二)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损坏时; (三)驶离停车地点和倒车时。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速度的限制。 第四十二条 汽车、机器脚踏车超越前方车辆时,必须遵守下列的规定: (一)须从左边超车(超越电车时可根据道路情况,规定从左边或右边超越),但须在对面驶来的车辆一百五十公尺以外; (二)超车时须在距离前方车辆二十至三十公尺的地方呜喇叭,等前方车辆让路后方可超越,但前车不准故意不让。超车后应在离后车(原前车)二十公尺以外驶进纵列线; (三)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四)遇到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情况时不准超车。 第三章 车 辆 第三节 机动车驾驶员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的考核发给驾驶执照,方准驾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执照; (二)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不准驾驶与驾驶执照规定不相符合的车辆; (四)在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 (五)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执照的人驾驶; (六)不准将驾驶执照转借他人; (七)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的学习驾驶员必须领取学习驾驶执照,在道路上练习或实习驾车时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当地公安局指定的时间、路线练习驾车; (二)实习驾驶车辆时,必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教导,如违犯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时,教导人员应负一部或全部责任; (三)车上不准乘人。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节 非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酒醉以后不准驾驶车辆。 第四十七条 骑自行车的时候不准: (一)双手离把; (二)两个人同骑一辆车或扶肩并行; (三)攀扶其他车辆或撑伞; (四)在人行道上骑车; (五)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第四十八条 驾驶三轮车行驶时,必须遵守第四十七条之一、三、四、五各项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兽力货车驾驶人必须经常保持车辆、鞍套的坚固和完整,行车时不准在车上躺卧。 第五十条 兽力货车行经下列地点,驾驶人员必须下车牵引牲畜: (一)车辆、行人来往很多的地方; (二)坡路、狭路、弯路、交叉路口、桥梁、涵洞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 第五十一条 兽力货车成队行驶街道时,应分成若干组,组与组之间的距离至少为二十公尺。 第四章 行 人 第五十二条 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上行走,无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二)行人需要乘电车、公共汽车时,须在站台上或在靠近停车地点的人行道上候车; (三)搬运笨重物品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 (四)行人横过街道或通过交叉路口时,须在划定的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未满七周岁的儿童在街道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五十四条 纵队通行街道,每横列不准超过四人(儿童不准超过二人),并须在车行道的右边行走(儿童走人行道)。在必要时交通民警对长列队伍可以暂时中断。 第五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违犯本规则的人,公安机关有权按情节作下列处理: (一)违犯本规则情节轻微,尚未发生事故,一般给予批评教育; (二)违犯本规则情节严重或发生事故,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扣留驾驶执照、拘役处罚; (三)因违犯本规则发生严重事故,需受刑事处罚时,移送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章人确实是不懂得交通规则,或者偶尔违章能够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违犯,可以酌情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车辆管理人、乘车人,迫使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或迫使、纵容非正式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由迫使、纵容人员负主要责任,须加重处罚。 第五十八条 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当地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条 本规则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施行。
交通法则是使我们能够安全过马路的规则,中小学生一定要严格遵守以下法则:1.行人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须靠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须走人行横道。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遵守信号的规定;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须注意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没有人行横道,须直行通过;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不准穿越、倚坐车行道和铁路道口的护栏。
4.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5.列队通过道路口时,每横列不准超过2人。儿童的列队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
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长列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
6.在车辆多和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交通部门在马路中间设置了交通护栏。许多同学图省事,怕绕路,上下学经常跨越栏杆横过马路,这样做,实在太危险。因为,驾驶员反应再快,猛然发生的事情也会使他措手不及。
7.集体外出活动时,必须在教师的带领下有秩序地排队前进。不要成群打闹、嬉戏或做其他活动。
8.在道路上行走时,如有人在马路对面招呼你,不要贸然横穿马路,可以在路旁等候或经人行通道横过马路。
9.走路要专心,不可以东张西望或看书、看报。
一、交通规则有哪些内容
1、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2、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3、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4、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
二、交通事故事故定义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是指发生事态是由于事故当事者(肇事者)的过错或者意外行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无法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6)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当事人心理状态是过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当事人心理状态处于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三、交通事故事故分类
按后果分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中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按原因分类
主观原因。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原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技术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客观原因。指由于车辆、道路、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水文、环境等)不利因素而引发的交通事故。
按交通工具分类
机动车事故。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视为机动车事故。
非机动车事故。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行人事故。指事故当事方中行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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