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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法(驻军法案英语)

今天给各位分享驻军法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驻军法案英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驻军法规定香港驻军人员有哪些义务?

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现行的国防法是什么

现行国防法规是中国现行的有效的有关国防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 *** 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 *** 军官军衔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国人民 ***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五年期间授予的军官军衔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 *** 功勋荣誉章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 *** 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设了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法律,对国防和军队建设有关事宜做出了相关的规定。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

截至2023年4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闭幕,现行有效法律共有292件。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9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 (2023年) [1]

宪法相关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 *** 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 *** 法

29.中国人民 ***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3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36. *** 国家法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4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46.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48.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49.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 *** 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 *** 、统一、领土完整和澳门的安全,根据宪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央人民 *** 派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称中国人民 *** 驻澳门部队(以下称澳门驻军)。

澳门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部队组成、员额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澳门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第三条 澳门驻军不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 *** 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 *** 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第四条 澳门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第五条 澳门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 *** 负担。第二章 澳门驻军的职责第六条 澳门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七条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澳门特别行政区 *** 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澳门驻军根据中央人民 *** 决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八条 澳门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澳门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澳门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并享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第九条 澳门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章 澳门驻军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 的关系第十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应当支持澳门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法律保障澳门驻军和澳门驻军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豁免。

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拟定法案、草拟行政法规,涉及澳门驻军的,应当征求澳门驻军的意见。第十一条 澳门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澳门特别行政区 *** 。第十二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共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澳门驻军会同澳门特别行政区 *** 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 *** 宣布。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应当协助澳门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

澳门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澳门驻军更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澳门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第十三条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由澳门特别行政区 *** 无偿提供。

澳门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 *** 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移交澳门特别行政区 ***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如需将澳门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 *** 批准;经批准的,澳门特别行政区 *** 应当在中央人民 *** 同意的地点,为澳门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第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 *** 向中央人民 *** 请求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并经中央人民 *** 批准后,澳门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澳门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 *** 的安排下,由澳门驻军更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澳门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与其执行任务相适应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相关执法人员的权力。第十五条 澳门驻军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 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第四章 澳门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十六条 澳门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澳门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澳门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驻港部队为什么轮换 驻军法告诉你

1、培养锻炼更多的驻外军种,增加训练战场真实度

2、避免基本腐败(时间长了会有发生)杜绝因为驻戍时间长了,而立起来的小山头还有倦怠思想,和可能出现的官商军勾结。

3、正常的换防制度,属于正常的军事活动,让更多的士兵了解港澳的情况

4、自1998年首次建制单位轮换以来,每年11月下旬驻军都要按计划进行轮换行动,这是驻军落实《驻军法》有关规定的实际行动,也是依法驻军的具体体现。同时,人员和装备的轮换,也有利于进一步提高驻军履行香港防务职责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中央人民 *** 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国家的 *** 、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的安全,根据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央人民 *** 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由中国人民 *** 陆军、海军、空军部队组成,称中国人民 *** 驻香港部队(以下称香港驻军)。第三条 香港驻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其员额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需要确定。

香港驻军实行人员轮换制度。第四条 香港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 *** 负担。第二章 香港驻军的职责第五条 香港驻军履行下列防务职责:

(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

(二)担负防卫勤务;

(三)管理军事设施;

(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 *** 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香港驻军根据中央人民 *** 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七条 香港驻军的飞行器、舰船等武器装备和物资以及持有香港驻军制发的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执行职务的人员和车辆,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检查、搜查和扣押。

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并享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第八条 香港驻军人员对妨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可以依照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三章 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 的关系第九条 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应当支持香港驻军履行防务职责,保障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政策和拟定法案,涉及香港驻军的,应当征求香港驻军的意见。第十一条 香港驻军进行训练、演习等军事活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共利益的,应当事先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 *** 。第十二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 共同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军事设施。

香港驻军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 *** 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位置、范围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 宣布。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应当协助香港驻军维护军事禁区的安全。

香港驻军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和飞行器未经香港驻军更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禁区的警卫人员有权依法制止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香港驻军对军事禁区内的自然资源、文物古迹以及非军事权益,应当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保护。第十三条 香港驻军的军事用地,经中央人民 *** 批准不再用于防务目的的,无偿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 *** 处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 *** 如需将香港驻军的部分军事用地用于公共用途,必须经中央人民 *** 批准;经批准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 应当在中央人民 *** 同意的地点,为香港驻军重新提供军事用地和军事设施,并负担所有费用。第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 *** 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的请求经中央人民 *** 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

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 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更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

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第十五条 香港驻军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 应当建立必要的联系,协商处理与驻军有关的事宜。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十六条 香港驻军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祖国,履行职责,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香港的安全;

(二)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遵守军队的纪律;

(三)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构,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

(四)爱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财产和香港居民及其他人的私有财产;

(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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