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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3.多处经营所得如何填报C表?

#2月财经新势力#

一、多处个体户是否汇总

如果一个老板有好几个个体户店,看征收类型决定是否汇总,实务中只有定期定额户(简称双定户)不参与汇总,其他核定类型也参与汇总,切记,切记,切记,总结如下:只要是一个老板的,除定期定额都要汇总。

二、多处所得如何填C表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每个个体户的应纳税所得额取数规则如下:

1.核定个体户:取A表第19行,因为核定纳税人不需要汇算清缴,所以B表不需要填写。

顺序为A→C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扣除任何费用(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核定纳税人只填写A表,不填写B表, 次年不用汇算清缴。

2.查账个体户:取汇算清缴的B表第62行。

顺序为A→B→C

申报B表

申报C表

三、案例分析

例1:假设张老板有2个个体工商户甲和乙,一个A省,另一个B省,核定应税所得率分别是7%和8%,甲全年收入20万,乙全年收入30万,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

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扣除任何费用(包括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核定纳税人只填写A表,不填写B表, 次年不用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征收的甲与乙按季度已经进行了纳税申报。只填写A和C表,B表不需要填写。

1.甲应纳税所得额=20×7%=1.4万

甲应纳税额=14000×5%=700

2.乙应纳税所得额=30×8%=2.4万

乙应纳税额=24000×5%=1200元

3.因为甲与乙都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需要选择一处汇总申报

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4+2.4=3.8万

应纳税额=38000×10%-1500=2300

第二年补缴税额=2300-700-1200=400元

有些老板纳闷,我平时核定都缴纳完毕了,为啥第二年还要补缴税款,就是汇总以后应纳税所得额变高了,税率档不一样了,本例汇总之前原来都是5%,汇总后跳到10%这一档了,所以要补税款,这点老板们和财务要注意,提前规划好。

例2:假设张老板有2个个体工商户甲和乙,一个A省甲(查账征收),收入30万,成本费用28万,利润总额2万,不符合税前政策的1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3万,另一个在B省,乙全年收入9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8%,张老板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

1.甲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调整项=30-28+1=3万

甲应纳税额=30000×5%=1500

2.乙应纳税所得额=90×8%=7.2万

乙应纳税额=72000×10%-1500=5700

全部应纳税所得额=3+7.2=10.2万

应纳税额=102000×20%-10500=9900

张老板把甲与乙税款缴纳完毕后,第二年汇总是还要补税9900-(1500+5700)=2700

例3:假设张老板有2个个体工商户甲和乙,一个A省,另一个B省,甲核定应税所得率7%,全年收入20万,另一个定期定额(双定户)乙每季度缴纳200元,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首先判断乙是定期定额不需要汇总,只剩下甲个体户,但是甲日常已经缴纳完毕,不再需要汇总。

例4:假设张老板有3个个体工商户甲乙丙,一个A省的甲(查账征收),收入10万,成本费用12万,利润总额-2万,不符合税前政策的1万,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0万(-2+1=-1);另一个在B省,乙全年收入2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7%;以及在C省的丙全年收入30万,核定应税所得率8%,张老板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一个老板多处个体户,有亏损有盈利,汇总纳税申报时不可互相弥补亏损,但该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1.甲是查账征收的,本年亏损,应纳税所得额为0。

2.乙应纳税所得额=20×7%=1.4万

乙应纳税额=14000×5%=700

3.丙应纳税所得额=30×8%=2.4万

丙应纳税额=24000×5%=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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