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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是否适用4倍LPR的最高限制?

在金融借贷合同纠纷类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针对利率标准,借款人与金融机构往往存在争议:

借款人通常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关于4倍LPR的上限规定进行判决;金融机构通常主张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关于利率上限规定。

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相应的请求是否合法?金融机构借款综合利率是否有上限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本文将针对这3个问题予以讨论。

01

金融机构借款利率确认规则

2023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3】22号)(以下简称《金融审判工作意见》)。

《金融审判工作意见》第二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据此,对金融借款利率包含的费用及最高利率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金融借款利率的“费用”包含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这些费用折合的利率之和最高不能超过年利率24%,即金融借款的利率最高为年利率24%。

法院对于对超过24%的费用,经借款人请求应予调减;在司法实践庭审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对超过24%的部分进行调减,对借款人已支付的超过24%的费用,可以调整用于支付尚欠的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其他费用并不包括金融机构主张的律师费等债权人主张的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

202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23】1号)。

该《通知》第5条规定:“对商业银行、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上述规定明确金融机构收取各种费用的上限应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各种费用利率之和不得超过24%。

02

民间借贷利率规定是否影响金融机构借款利率?

2023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第二次修正)》(法释【2023】17号),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调整为1年期LPR的4倍(1年期LPR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由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发生重大改变,而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需要参考民间借贷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综合利率的保护上限是否也会受到调低影响?

对此问题,在实践中,曾经一度存在争议,不同的司法机关有不同的认识。

2023年12月29日,针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批复》(法释〔2023〕27号)。该批复明确: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该《批复》明确表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因其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故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是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23]22号)中规定的综合利率不超过24%进行确定。

03

写在最后

金融借款合同与民间借贷合同,尽管均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尽管在利息支付上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在主体适用、适用范围、监管体系、适用法律法规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亦是不同的。

因此,针对金融借款类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适用《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在司法审判领域,在没有上位法予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综合借款利率并不能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各个时期制定的司法政策予以严格适用。

在现有阶段,针对金融借款合同在司法审判中的综合利率,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作为主要的适用依据,在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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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融弈金融】律师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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