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这两天,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问题网友们咨询的较多,对本人的专业知识提出了较大挑战。挑出两位网友关于同一问题,与大家共同学习讨论。
网友一:2003年的时候,我父亲因跟村里人外出打工,车翻了遭遇了车祸,当时那个老板只把人送到医院,交了做手术的钱,就再也没出现过。事后去向那老板要赔偿,但其无力赔偿,只能把自家的地让我们长期种,当时签了协议。之后我们家就依靠他给的大概六亩地维持生活。本以为生活就这样平静地过下去了,可谁知最近那个老板本人突然去世了,他的妻子想把这六亩地要回去,还未经得我们家同意就把人土葬在他现让我家种的地里面。父亲不同意拿出了协议给她看,她却说这写的是长期种,也没说永久种,她就说那我们就走法律程序吧。天哪,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我们居然要成被告了,那我们会失去土地吗?
网友二:我是一名农创客。2023年,在乡下租赁了200亩土地种植葡萄、红美人等水果,合同期为20年。为了经营这块地,我投入了上百万元。前期全部都是投入,根本就没有收入。现在水果才刚开始进入挂果期,有些收入了。但是,前两天村干部过来说,我们之前签订的合同到2025年到期。因为村里的土地到2025年承包到期,要开展土地延包30年工作。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流转期限超过剩余承包期限,超过部分无效。如果只有10年时间,那我全部心血不就全部打水漂了,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节规定: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原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根据以上我国《民法典》《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可知:
除了草地和林地之外,农村土地流转年限最高不可超过20年,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订立土地租赁合同时,不应该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超过的部分应当无效。
回到前面两位网友的问题上来。
网友一签订了一个长期合同,没有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网友二虽然约定了20年的合同期,但是该村土地承包到期为2025年,超过了承包期10年。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时间为20年,允许续订20年,但不得超过承包期。所以,网友一合同到期时间在2025年-2028年,网友二的合同到期时间为2025年。因为我国大部分地方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时间为2025年前后。
如果按照法律的规定去执行,我想两位网友肯定难以接受。
网友一的土地经营权是因父亲出车祸对方进行赔偿而获得的,网友二在租赁的土地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刚有收成,因合同被迫到期而放弃,可能导致其倾家荡产。
其实,这个问题何止发生在前面两位网友身上,现在很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在二轮土地即将到期还未开展延包的这一过渡期内(一般为4-6年),对于随着农户承包期到期而土地经营权合同也随之到期的土地流转农业经营者来讲,这段时间非常难熬。
对于他们而言,最大的需要是稳定的土地政策和明确的预期,这不仅有利于增强经营者经营土地的信心,而且有利于经营者更好地规划安排自己的农业经营,实现土地的休养生息与可持续利用。
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土地经营流转合同即将到期,因未来合同的不确定性,导致土地经营者不愿意再继续投入,现多以“短平快”不需要大投入的农业种植为主,而对于需要持续大投入的则逐步减少投入或不投入,甚至有些经营者打算放弃经营,对土地进行抛荒。对于像网友二这样的,已经大量投入,想撤也已经来不及了。
所以,如何保护土地经营者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保证经营者放心大胆的继续投入,是一个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
对于网友一而言,毕竟其免费使用了近20年的土地,按照平均每年每亩400元土地流转金来计算,也有近5万元的土地租金,可以抵消掉很大一部分父亲车祸补偿费。等土地承包到期后,如果其想继续经营,可以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适当交纳部分土地租金,我觉得还是可以得到一个合适的解决。
对于网友二而言,这在全国是一个很普遍的问题,就需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上去突破。
众所周知,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之后,我国将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长30年工作。今年农村工作会议上,也要求深化农村改革,扎实做好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各项工作。
至于开展这项工作,承包地是否被收回打算重分,已经进城非农户口的在农村的土地是否要被收回,我已经在另一篇文章已经讲解过,不在此累述,若想了解,请见农村土地延包30年改革,土地将重分,公务员的土地要被收回吗?
解决网友二这类农业经营主体的问题,就需要清楚解释这个“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长30年”的定义。
根据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其明确了长久不变的政策内涵,归纳起来就是“两不变、一稳定”。
即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土地所有权、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一个“长久不变”;
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家庭经营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集体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剥夺和非法限制,这是一个“长久不变”。
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农民家庭是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定主体,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其承包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从中不难看出,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延长30年,可以理解为延包30年,不是进行第三轮土地承包,而是将二轮土地承包期限进行延长,延长30年,那么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前后加起来总共为60年。那么这就为像网友二这样未超过承包期不能解除合同找到了法理依据。
从国家层面上看,中央反复强调稳定农业经营,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也鼓励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经营,所以不希望农村土地有大规模的变动。从国家立法的变化,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个意图。
原《物权法》一百二十八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现在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从以上可以看出,《民法典》将原《物权法》规定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删除了。
所以,我们可以得知,从法律层面来讲,国家坚持土地流转合同最长为20年,并不意味着未到20年的合同因承包期到期而失效。即使是合同期限已经到了20年,也可以在同等条件下鼓励续签20年。
换句话说,网友二承包土地的这个村,土地承包到期时间应为2055年,他签订的20年的合同在这个承包期限内,村集体就不能以承包期到期为由解除合同。
家人们,你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吗?有什么意见,请评论留言,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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