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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今年不给员工发放餐补和过节费,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员工的福利待遇,双方虽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进行过约定,但是鉴于用人单位已经就该福利待遇制定了相关制度,且员工也已实际领取了入职以来的餐费补贴,因此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向员工补发其在职期间应得的餐费补贴和过节费。

一、案情介绍

阿明于2023年4月15日开始到公司工作,担任公司市场部负责人。

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制定了《员工福利管理办法》,规定:对元旦、春节、中秋、国庆四个节日,公司按标准发放过节费;公司为每位员工提供免费工作午餐,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可发放餐费补助。过节费发放比例,一般可根据发放员工的入司时间长短确定。

2023年5月7日,阿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及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预留的劳动报酬、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餐费补贴、过节费。

公司答辩称,关于餐费补贴及过节费,公司没有该项规定,公司的员工也没有享受上述待遇,故无需支付阿明餐费补贴及过节费。关于经济补偿金,公司已于2023年1月停止开展业务,员工均已自动离职,未再上班,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法院审理

公司主张餐费补贴系公司福利,发放权归属于公司。法院认为,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安排员工的福利待遇,双方虽未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进行过约定,但该公司制定了《员工福利管理办法》,而阿明也已实际领取了2023年8月至2023年11月的餐费补贴,故该公司在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阿明存在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向阿明补发其在职期间应得的餐费补贴。

同理,该公司在其制定的员工福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过节费”,故在无证据证明阿明存在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其应当向阿明发放相应的“过节费”。

三、律师说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其中,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本案中,用人单位取消了给部分特定员工的餐费补贴和过节费,实际上相当于取消了本应发给员工的津贴和补贴,变相降低了员工的劳动待遇。鉴于这些费用所占当月应发工资比例较少,实务中劳动者难以借此为由主张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而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但是,该用人单位已经在公司内部做出了发放餐费补贴、过节费等福利待遇的相关制度,且已经按照该制度进行了施行。为此,在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享受该福利待遇的条件时,仍然应当向其发放相关福利待遇。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其规章制度给员工发放福利待遇的,属于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畴。劳动者可以据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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