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床日付费是患者在住院治疗中,根据病情治疗进展情况进行分段,确定各段床日费用定额标准,出院后按患者实际住院天数、定额标准及报销比例来核算医保支付费用的一种付费机制。
一、划分住院费用段别
按照精神病诊疗特点,将住院治疗精神病患者费用按照住院时间划分为三段别:第1-30天为第一段别,第31-60天为第二段别,第≥61天为第三段别。
二、确定定额标准
为保障医疗机构稳健运行,同时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费,在充分参照临床路径、近两年住院医药费用及上涨情况、患者出院带药情况、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经测算后确定各级别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为:
三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为,首段320元、二段290元、三段260元;
二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为,首段220元、二段200元、三段180元;
一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为,首段160元、二段140元、三段120元。
上述付费标准包含基金支付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费用,实行动态调整。
一个参保年度内,同一患者在同一定点医院第二次住院,第1-30天住院日执行第二段别定额标准,第≥31天住院日执行第三段别定额标准。
三、退出按床日付费条件
在出现以下情况,需退出按床日付费,执行按病种分值付费:
1. 外伤性精神病患者的住院医药费用;
2. 在医保报销之前,超过30%的医药费用已由非医保项目减免的;
3. 住院日≤7天的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4. 精神病患者合并躯体疾病的,当诊治躯体疾病的专项医药费用(仅指治疗躯体疾病的专项检查、专项治疗及专项药品费用)累计超过总住院费用50%以上。
四、考核监管
定点精神病专科医院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得超过2%,定点医疗机构超自费比费用视同医保基金已支付。对于无收治能力或者未经门诊评估,不符合入院条件收治患者入院的,一经查实,扣除该患者已拨付的医保基金并按医保有关规定处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自身稳健运行的同时,要主动控费。同时要严格执行《精神病规范化诊疗方案》,规范诊疗行为。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理由不执行按床日付费。不得小病大治,不得将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入院,不得故意延长住院日。严禁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按床日付费的患者医药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一、划分住院费用段别
根据参保患者医疗、康复、护理需求的不同,将试点病种急性后期康复治疗划分为“恢复期”和“慢性期”两个阶段。
第一段别为“恢复期”,是指经过疾病急性治疗期,患者生命体征处于相对稳定状态,但仍需进行积极康复治疗的阶段。该阶段主要以恢复、改善患者自理能力为目的,以积极康复治疗为主,从而使患者能够回归社区。
第二段别为“慢性期”是指患者经过一定时期的治疗后仍存在较严重的影响日常生活的功能障碍,经医学评估具有医疗康复价值,需要中长期住院康复治疗以改善功能状态的情形。
第一段别为0-30天,第二段别为30-90天。
二、确定定额标准
根据康复医疗特点,结合试点病种近两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平均住院天数,综合考虑医药费用上涨、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因素,经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协商后,确定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试点病种分段按床日付费定额标准,具体见下表。按床日付费定额标准按年度动态调整。
三、退出按床日付费条件
出现以下情况,需退出按床日付费,执行按DIP付费:
1.住院日≤10天的当次住院医药费用;
2.康复医疗患者合并躯体疾病或合并症、并发症等的,当诊治躯体疾病等的专项医药费用(仅指治疗躯体疾病的专项检查、专项治疗及专项药品费用)累计超过总住院费用50%以上;
3.患者意识障碍的、植物状态超过一年的;
4.住院时间超过90天的,退出按床日付费,按现行DIP政策结算。待长护险制度建立后,纳入长护险结算。
四、考核监管
落实考核约束。结合康复医疗临床特点,建立动态监测和考核监管机制,重点监测考核康复住院病人按床日付费入组率、平均住院天数、次均费用、自费比、治疗效果转归、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其中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引导医疗机构在符合医学原则下按康复诊疗规范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医疗安全和质量。
规范诊疗行为。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保障自身稳健运行的同时,要主动控费。同时要严格执行康复医疗按床日付费病种临床诊疗路径,规范诊疗行为。不得随意减少服务项目;不得拒收、推诿危重患者;不得以合并症、并发症等理由不执行按床日付费;不得小病大治;不得将门诊治疗的患者收治入院;不得故意延长住院日;严禁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等方式转嫁按床日付费的患者医药费用,增加患者负担。
阅读原文:精神病和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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