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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谈谈劳动法中的N、N+1、2N到底是什么,以及常见误区,分(一)(二)两部分进行。
1.《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双方有权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一共有六条规定,其中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协商解除、三十七条中规定了劳动者可无因提前解除、三十八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被迫解除、三十九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行过错辞退、四十条中规定了实行无过错辞退、四十一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另外,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在《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四条中进行了明确。上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往往可能涉及经济补偿、代通知金、赔偿金,这就是我们通知所说有N、N+1、2N。
2.其中,N指的是经济补偿,其根据工作年限来确定,一年一个月,这是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违法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的补偿。包括三十六条的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三十八条的被迫解除、四十条的无过错辞退、四十一条的经济性裁员、四十四条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情形下终止劳动合同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3.N+1中的“1”指的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下,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提前通知而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给员工的补偿。包括:(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其中的“1”在我们的日常实务工作中,常被称作“代通知金”。
4.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以经济补偿金为标准,双倍支付的相应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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