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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林某是某小区的一名安全管理员,2023年10月入职榕X物业公司。
林某与物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林某的工作时间为上2天班休息1天,每月工资为2850元(基本工资2084元,固定加班工资766元),林某每服务满1个月(含试用期)可享有1个工作日的带薪假。
2023年9月6日,林某以公司没有给自己发放半年终奖,公司领导给自己穿小鞋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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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拒绝林某的要求。于是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是劳动仲裁部门也仅裁决公司支付给林某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不支持林某提出的经济补偿金要求,于是林某向法院起诉。
在法庭上,林某认为公司没有给自己发放半年终奖1425元,说明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自己才解除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未修年休假的工资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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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X公司辩称:1.半年终奖的标准是员工日常表现的评核结果为优秀,但是林某在工作期间多次被主管发现睡岗,影响现场安全,违纪行为恶劣。
林某年中工作表现评核结果为“不满意”,不符合特别奖金的发放条件,无权要求榕X物业公司支付半年终奖。
2.林某提出辞职的理由是“公司没有给自己发放半年终奖,公司领导给自己穿小鞋”。
根本不存在“穿小鞋”的情况,因为没有半年终奖的还有李某、张某等其他员工,并不是针对林某一个人。
3.林某主张公司没有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没有依据,因此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针对林某提出的诉求逐一分析。1.关于林某主张的半年终奖,物业公司有权根据员工的日常表现发放半年终奖,林某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自己认同公司的规章制度,且林某没有举证证实自己符合公司的评核标准,因此不支持此诉求。
2.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林某与物业公司约定每服务满一个月(含试用期)可享有1个工作日的带薪假。
林某是2023年10月15入职,2023年9月10日入职,林某享有10天的带薪假,林某已经休假4天,且根据林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林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515元【5952元/月÷21.75天×(10天-已休假4.5天)×300%=4515元】。
但林某只主张1800元,法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18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给予认定。
3.关于经济补偿金。林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没有向其发放半年终奖,未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司不存在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情形,因此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案情总结】
并不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情形都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赔补偿金,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林某将自己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错误,只主张1800元的工资,于是法院仅支持林某主张的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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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第五条第三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 号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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