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是不是一样的?
答:不是。现实中很多人经常会将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混淆,要么将两者混为一谈,要么将两者张冠李戴,闹出笑话不说,如果因劳动纠纷对簿公堂,错误的主张往往会让自己吃亏。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1、从字面释义,经济补偿金的“补偿”,说明双方并无过错,用人单位基于法律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而经济赔偿金的“赔偿”,出现了“赔”字,说明用人单位有过错,需要惩罚进行“赔偿”。这是两者最直接的区别。
2、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两者的适用范围不一样。
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欺诈、逼迫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情形)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双方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劳动者患病、非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不能履行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破产重组;经营严重困难;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裁员;订立合同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劳动合同期满)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即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撤销;用人单位决定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经济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经济赔偿金责任。
3、两者的计算方式及金额不一样,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即我们常说的n个月工资(n为工龄)。
而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赔偿金为2n个月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两者适用范围不一样,但是两者产生的前提是一样的,即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若员工不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无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您提交的问题,我们会在24小时内安排律师与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