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朋友问我,我们单位的办公室是无偿使用的,应该怎么缴纳房产税?今天我们就聊聊疫情期间给予商家免租期怎么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案例
某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一家大型企业,并将政府办公楼的其中一层交由该企业无偿使用,房产税如何缴纳呢?
地方政府的办公楼属于免税单位的房产,而企业属于纳税单位,根据上述规定,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即该企业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该文件明确在签订租赁合同期间给予免租期,是要征收房产税的,并明确规定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来缴纳房产税。
但问题来了,因疫情在政府号召下,像万达集团这样有担当的企业在合作协议之外临时给予的一定期限的免租期,是否适用这个条款呢?
最近总局在回复疫情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已经明确答复,因疫情给予商户免租期不适用于财税【2010】121号规定的情形,应视同取得了零元租金,并按照租赁收入的百分之十二征收房产税,也就意味着给予免租房产税的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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