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本案讲述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这个案情非常简单,俩口子借了钱,微信聊天都承认,也有录音为证,还有借条、转款单据为证,但到了法庭上,却矢口否认了。法院认为,借了就借了,该还!而且还要支付利息,这个利息如何计算呢?其实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是如果约定了利息,按照约定的;另一种是,如果没有约定,按照LPR进行计算即可。
一、案件概述
2023年8月9日抚顺中院(2023)辽04民终1310号:
上诉人李春华、何华因与被上诉人任维国、王德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辽042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春华、何华上诉请求:
二被上诉人系夫妻关系,双方对家庭财务情况比较了解。2023年10月24日,王德芹在与何华的通话录音中,明确认可尚欠二上诉人6.78万元。
王德芹一审庭审时否认借款事实及金额,但上诉人出示上述录音后,王德芹并未否认录音的真实性,故依据上述证据,应当认定借款金额为6.78万元。
二、2023年11月26日,何华与任维国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经任维国确认,借款累计金额为6.78万元,虽然开庭时任维国说是何华误导,但并未提供证据。
二、法院观点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上诉人对借款数额主张为6.78万元,一审时上诉人除借据、银行存款业务回单外,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及何华与王德芹的通话录音进行佐证,上诉人对于借款的数额在两组证据中,均反复与被上诉人进行了确认。
任维国在2023年11月26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认可借款数额为6.78万元,之后一直积极表示筹措资金予以偿还;李春华、何华起诉后,王德芹在通话录音中明确表述知晓借款事实并再次确认借款数额,可以印证任维国对该笔借款进行了核算,数额与任维国微信自认的数额基本一致。
被上诉人主张王德芹系在上诉人诱导的情况下所述,但依据双方聊天语境、语气,不能认定双方在聊天过程存在诱导、引导等语言。
二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数额的反复确认应当有足够的法律认识,因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偿还借款6.78万元,有事实基础,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逾期起算时间及借款利息问题,何华2023年11月26日催款时要求任维国春节前还款6.78万元,给予合理返还期限,故应从2023年1月26日开始计付利息;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没有约定逾期利息,从2023年1月26日至2023年8月20日按照李春华、何华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从2023年8月2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李春华、何华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本院予以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辽0422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
二、任维国、王德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春华、何华借款本金6.78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78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26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3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李春华、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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