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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被用人单位录用,工作年限与合同签订次数如何计算?

#头条创作挑战赛#

网友问:

我原来是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单位工作的,期间共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过两次合同,也一直在单位工作超过6年了,最近,单位找我说看我这几年工作挺用心的,想录用我,给我转为合同工,工资待遇的什么比现在劳务用工稍微好点。

请问:

1、我此前与劳务公司前的合同次数、工作年限能一起转到单位吗?

2、我在劳务公司都工作了6年,签订了两次合同了,要是不能转来,那我不是亏大了,我该怎么做。

〖咨询分析〗:

网友的问题很常见,很多单位为了节省人资成本,规避用工风险,往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方式,在工作中,发现有劳务派遣员工的确很优秀的,也希望能直接录用转为自己的合同用工,以吸纳储备人才充实人工队伍,保护自己的生产经营秩序。

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好的,但现实中,往往存在劳动者此前的工作年限、与原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次数等是否要一起承继?因为这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年休假天数、离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计算以及是否达到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法定福利息息相关。而对单位来说,却成了录用一个人,要付出这么多的用工成本,也是值得考虑的事情。当双方未能就此提前约定清楚的,在合同履行中就容易产生矛盾与纠纷。

结合网友的提问,我们就来对此做个简单的分析:

劳务派遣员工如果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被安排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用工单位工作年限。

而网友的情况显然属于“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合同用人用工主体”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如劳务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和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工作岗位、工作场所未发生变化,且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从未间断,属于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劳动者请求将其在劳务派遣单位期间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用工单位工作年限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有两种处理情形:1、原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协议,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再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于新入职,这样的话,后用人单位不需要承继此前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合同签订次数。2、原单位未签订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经劳务公司与新用人单位协商转入;或者原单位虽与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没有给予经济补偿的,新的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转入的,要承继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新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按照劳动者自原单位工作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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