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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方面说明带薪年休假怎么休?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一项休息权利,是劳动者重要权益之一,当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成为双方争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备注:此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劳动者在符合参加工作后曾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条件后,此后年休假时间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已工作时间计算。

特殊情况: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二、法定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此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时间(如全职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比如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特殊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29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23〕8号)》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以及相关待遇是法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工作业绩等因素,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做出高于法定标准增加带薪年休假天数的规定。

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一百一十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并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约定了是否予以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该约定有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未约定补偿,或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劳动者要求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应予支持”。

三、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特殊情况:

1、用人单位以已安排劳动者待岗为由主张劳动者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确实基于生产需要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限超过了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且用人单位在待岗期间已经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支付了工资或生活费,劳动者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休假权利的除外。对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待岗,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其支付待岗期间工资或生活费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可以予以支持。

2、用人单位主张以其安排的奖励性休假抵消劳动者年休假的,如何处理?

对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或一定的工作表现而给劳动者安排的奖励性休假,其性质应属于用人单位自主制定的一项福利,而年休假是法律、行政法规赋予劳动者一项权利,因此,除非双方对此有明确约定,或劳动者事先同意,或劳动者存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安排的奖励性休假不应抵消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

四、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特殊说明:

1、在休假安排上,用人单位负有主动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法定义务,员工并无申请的义务。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休假需员工主动申请,在员工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主动安排员工休假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即使双方约定年休假应当年内休完,超过当年作废及不采用工资形式发放的,该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无效,但员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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