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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女职工生育应享受多少天产假?男方有陪产假吗?

随着国家放开二胎生育,相关的法律及地方法规、部门规章相应的发生了修订或废止,造成很多在职员工和育龄妇女对应该享受多少天产假有些迷惑,小编以企业HR的角度梳理了国家和地方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假】

1.基础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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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女职工生育应该享受基础产假98天,若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2.奖励假: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的规定广东省内的女职工还应享受80天的奖励假。

【第三十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关于晚育假:之前深圳市的女职工还可以享受15天的晚育假,但是2023年3月21日开始深圳已经废止了《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以晚育假已经取消了。

综上女职工顺产生育根据相关规定应该享受98(基础产假)+80(奖励假)=178天,若难产和生育多胞胎则加上相应的天数(30天和15*N)。

【陪产假】

同样根据根据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0条的规定,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修正前男方要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才可享受陪产假,改革后没有这个限制了,只要向单位提供女方生育证明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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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

【第十条 (一)女职工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三)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每天安排1小时工间休息,工间休息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从事夜班劳动;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还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四)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国家关于产检假规定的比较统笼,只是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没有具体的细则出台,究竟企业应当给多少产检时间没有具体规定,一般福利好的企业则根据母婴手册上的产检时间来给予产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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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7条

【第十七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婴儿1周岁内产妇每天可以享受1小时的哺乳假,可以分开使用。

说明: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第几胎,均可享受上述女员工产假及男员工陪产假。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原则上不享受产假。

3.以上各种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休完。遇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另外计算假期。

4.需要准备提交给单位相关证件,一般有准生证、出生证、怀孕证明材料等。

以上是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该给予员工的相关假期,但是在实际上,许多企业并未严格按照法律来执行,而一旦同公司认真起来,又难免有失业之嫌,而作为员工首先应当明白自己应当享有的权利,合理地同公司进行沟通交涉确保自己应享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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