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产房的房屋产权在军队,军人及家属可以居住,但是不能私自出租、出售给他人。所以在离婚时,对于分割军产房可以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房屋归军人一方居住,军人一方折价给另一方补偿款;第二种方式是双方约定离婚后继续在军产房中共同居住。近期北京市东城区有一案例就支持了双方共同在军产房中居住的约定。
案情简介:张先生是一名军人,部队提供了一套军产房供他居住。张先生和张女士1987年结婚,1997年离婚,2000年复婚,2023年再次协议离婚。2023年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军产房由双方共同使用,如果女方再婚,自再婚之日起搬离房屋。随后张先生再婚,并且在北京市昌平区申请了经济适用房,2023年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搬出军产房。
双方主张:张先生认为自己已搬走,而被告张女士已不再是原告张先生的家属,应该腾退房屋。张女士认为军产房是双方婚内分配的,并且离婚时已经约定自己不再婚即可居住这套军产房,不同意搬出房屋。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曾就军产房的使用达成一致,该约定在原、被告之间有效。原告要求被告整体腾退涉诉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秦嘉泽律师认为:军产房由于性质特殊,即使是法院也不会分割所有权,只会酌情对军产房的居住、使用权做出处理。从律师的角度建议非军人一方放弃居住使用权利,争取房屋的补偿金,因为如果离婚后依然共同居住,两个人甚至两个家庭未来的生活势必会产生纠缠,纠缠的终点只会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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