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对违规停车,交管部门首选的管理手段是“口头警告,责令驶离”,只有在机动车驾驶人置若罔闻时才可以处以罚款或加以拖离。
可是,在2023年2月5日之前,我从来没见闻过违规停车只警告不罚款的,也没见过罚款只罚20元的(都是顶格罚200元)。也许是因为敝人孤陋寡闻,疏于调查;也许是因为我是天生的倒霉蛋,不愉快的事都让我遇到了。
下面讲一件亲历之事。
有一次,在某城市的星期天市场,我们把车停在市场外路边的垃圾+荒草带上(不影响道路通行。如果停在车流如潮的正路上,我敢保证你下不了车),下车去逛市场。我们停车的那条路年久失修、失管,坑坑洼洼的,典型的“晴天扬灰路,雨天水泥路”,路边那很宽且高于路面并长满荒草的垃圾堆,正是我们的停车地。那地段是两个城区之间的未开发地段,属矿井沉陷区,路两边是荒芜的树林,市场就设在树林中。令人不解的是,在这样的荒芜之地竟然也有交管人员在勤勤恳恳地贴罚单,而且顶格罚了我们200元。我差一点就被他们这种忠于职守的工作精神给感动了。
法律之所以规定处罚幅度为“20元至200元”,就是赋予了执法人员以自由裁量权——视影响交通的程度大小结合其主观过错形态(故意或过失)给予相应额度的处罚。例如将车停在繁忙路段的行车道上,绝对应该顶格处罚,还应该立即拖离。将车停在路沿石涂黄路段或者格网线区,也可以酌情重罚。如果只是在路口有禁停标牌而路段上路沿石未涂黄的非繁忙路段停车,或者只是违反限时停车规定在限时停车位上停车,或许是因为过失未注意到禁令标牌标志,故应根据所停车辆对交通的影响情况而酌情从轻处罚。这才堪称“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其实并不是什么新生的文明举动,而是白纸黑字的法律规定(见本文首部所引法条第一款)
可是,不知是全国各地不约而同还是其他的什么原因,不管你违法停车影响交通的程度是大是小,一律顶格罚200元。非特殊情况你取个中间数罚100元也行啊,为什么一定要顶格罚呢?
我但愿,这种顶格处罚的执法习惯只是交管人员个人一种带有传染性的偏执,而不是基于某种压力。如果不幸是后者,那可是细思极恐啊!
值得欣喜的是,最近一段时间,河南郑州的交管执法,已经开始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有关“人性化执法”的规定。儿子手机上的“12123交管平台”上曾收到一则短信:“您的小型汽车豫A…于2023年1月16日17时4分在林科路未按规定停放已被记录,请立即驶离。未及时驶离的,将依法予以处罚。谢谢配合!2023—1—16—17:05。”
我为交管人员终于能够人性化执法拍手叫好,为您点一万个赞!
对违规停车予以处罚,其目的是维护交通之畅通,而不是为了罚款。用最人性化的手段管理交通,一定会得到民众的认可、拥护、支持和配合的。
最后向交管部门提一建议:交管人员在发责令驶离的电子通知时,可否将“请立即驶离”改为“限x分钟内驶离”?因为,“立即”一词仅适用于面对面的执法行为,而书面(电子)通知上的“立即”,应属于概念不清,是1秒钟?还是1分钟或者10分钟?执法行为不允许概念模糊。
同时建议司机朋友,一定要把你的爱车绑定在你手机上的“12123交管平台”上。另外,车上一定要安放挪车电话,便于交管人员以及其他受影响人员随时通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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