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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干货|节假日加班工资,到底额外支付200%还是300%?

《劳动法》第44条第3项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在实务中,对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否包含本数存在争议,不少用人单位甚至相关法律人员认为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含该日应发工资,致使用人单位认为仅需另行补充支付2倍工资,但此种观点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在日常1倍应发工资外,应当额外支付3倍工资。

对此观点,从工资性质上来看,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日,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的工资与其加班工资二者性质不同。法定节假日工资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职即应当享有的薪资福利,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是其额外的劳动报酬,二者不能混淆。此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的规定,日常工资(即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与加班加点工资明确划分为工资的不同组成部分,相互间不可简单冲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在“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中明确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此外,《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在对“四、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可否不支付加班费而给予补休?补休的标准如何确定?”的复函中也提到,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上述2条规定中均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当在日常工资外“另行”支付300%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支付的三倍工资不应包含“本数”。

综上所述,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除应付工资外,还应当另行支付300%的加班工资,共计4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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